1.貨車道路運輸證辦理如下:
(1)申請從事道路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個人;
(二)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3)提交材料;
(四)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匯總,材料審核通過後,發送《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五)申請材料的匯總和審批;
(六)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和相鄰縣之間的客運;
(二)從事跨省、跨市、跨縣客運經營的(毗鄰縣的行政區域除外),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申請在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跨省、城際客運經營的,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後,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協商不成的,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商決定。申請在毗鄰設區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當地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
二。辦理貨車道路運輸證需要哪些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3、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檢測合格證復印件;運輸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和投入時間;
4.被聘用或者擬任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復印件;
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