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煤炭:煤礦煤炭統壹配送,由省煤炭廳集中;省屬煤礦、地廳級煤礦和鄉鎮煤礦(含個體戶,下同)由省燃料公司管轄。
(2)焦炭(包括焦粉):機械焦由省冶金部門歸口管理;土焦歸省燃料公司管轄。
(3)廢金屬:省金屬回收公司主管。
(4)木材、成材及半成品(不含木竹家具、農具、工藝品):由省林業廳管轄。
(5)糧食、食用植物油、油菜籽:由省糧食局歸口。
(六)尿素、磷肥、復合肥:國家納入計劃分配的部分由省商務廳管轄;其余分別由省化工廳和省勞改局歸口。
(7)磷礦(含磷礦粉):化工系統生產經營磷礦的企業,千福礦產聯合公司、黔南磷化公司由省化工廳管轄;勞改系統的磷礦由省勞改局集中;鄉鎮企業的磷礦歸省鄉鎮企業局管轄。
(8)烤煙和卷煙(包括雪茄煙和煙絲):省級煙草公司主管。
(九)外貿出口貨物涉及上述歸口管理範圍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經省外經貿廳歸口部門同意後進行歸口管理。
上述歸口範圍以外的其他貨物運輸,根據情況需要歸口管理時,由省經委通知鐵路和有關部門。第三條車輛貨物集中運輸計劃報送辦法:
(壹)縣級以下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個體戶)由縣(市、特區、區)經委審查,報省歸口部門;地(市)為生產經營單位,由地(市)經委審核,報省歸口部門。省級歸口部門審核後報省經委平衡,再按貨物發運地分別送有關鐵路分局。
(2)超過流向的貨物運輸,按鐵道部和中央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非集中車輛貨物運輸計劃由生產經營單位(個體戶)直接向貨物裝運地鐵路分局提出。第五條零擔貨物運輸辦法:
廢金屬出省由省金屬回收公司辦理;木材、木材及半成品(不含木材、竹制家具、農具、工藝品)出境,憑省林業廳的木材(林產品)運輸證辦理;其他貨物按照鐵路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任何單位不得通過鐵路貨運計劃的審核、匯總和集中程序亂收費。第七條本辦法由省經委負責解釋。第八條本辦法自1987年7月運輸計劃編制之日起實行。壹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貴州省鐵路貨物運輸計劃歸口管理辦法(試行)》(黔府辦[1984]49號文件)同時廢止。省內其他有關鐵路集中運輸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