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務是指傳遞實物信息的業務,包括信件或者包裹的投遞、郵政匯款、報刊發行、郵政商品銷售、郵政儲蓄和其他郵政業務。
1.信件或包裹投遞,是指投遞信件或包裹的業務以及與投遞信件或包裹相關的業務。
2.信件投遞是指接收和發送信件、明信片和印刷品的業務。
3.包裹遞送是指接收和發送包裹的業務。
與信件或包裹投遞有關的業務,是指與信件或包裹投遞有關的業務,如租用郵箱、辦理進口信件或包裹、保管逾期包裹、附寄貨物及其他與信件或包裹投遞有關的業務。
4.匯款是指為匯款人交付匯款憑證並將其兌回的業務。
5.報刊發行是指郵政部門代出版單位訂閱、投遞、銷售各種報刊的業務。
6.郵政用品銷售是指郵政部門提供郵政服務,銷售與郵政服務有關的各種物品(如信封、文具、匯票、郵件包裝用品等)的業務。).
7.郵政儲蓄是指郵電部門辦理儲蓄的業務。
8.其他郵政業務是指除上述以外的所有郵政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二
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服務標準,以合理資費向中國人民和中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