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郭金龍等學者認為,根據獨立審計準則,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是否真實合法,主要看其與總賬、明細賬、會計憑證、原始憑證是否壹致。如果公司采用偽造原始憑證的方法(如銷售合同、發票等。)對於欺詐或者惡意欺詐,這種以會計賬目為基礎的審計方式壹定會失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李爽對此進行了堅決回擊,指出在1920之前,註冊會計師普遍采用基於賬戶的審計,其主要目標是發現錯誤和舞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雖然不是基於對賬目的基礎審計,但明確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便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不準確的錯誤和舞弊。雖然當前的審計理論和實踐已經從制度基礎審計發展到風險導向審計,但不能否認賬戶基礎審計的作用。如果被審計單位沒有內部控制或者內部控制無效,註冊會計師只能依靠基礎的賬目審計。換句話說,利用賬目的基礎審計也可以發現公司管理層的欺詐行為,我國政府查處的壹些大案就充分說明了這壹點。
總之,任何質疑現行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的論點都是沒有根據的。相反,殷案給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警示是,註冊會計師在執行現有準則方面存在重大疏忽和不力。另外,值得註意的是,審計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思路和原則都是在現行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中執行的,那些認為現行審計準則體系缺乏風險導向的論調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