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壹般分為規劃綱要和總體規劃兩個階段。風景名勝區規劃綱要壹般包括以下內容:風景名勝資源基本情況和開發利用條件的調查評估報告;論證開發利用的性質、特點和指導思想;關於劃分管轄區和保護區的建議;專項規劃意見;對管理體制和管理組織的建議;圖紙和材料。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壹般包括以下內容:歷史沿革和現狀資料、說明和現狀圖(附地理位置圖),包括對風景名勝區的特點、性質和發展目標的論證和分析;環境質量評估說明和評估圖;景觀和環境保護規劃說明和保護規劃圖紙;景點開放、景點劃分、遊覽活動路線規劃的說明和方案;總體布局規劃,包括功能區劃、管轄範圍、外圍影響保護區劃分的論證說明和總體布局規劃;風景資源和土地利用分析說明和圖表;風景名勝區和重要景區的總環境容量和遊客容量的分析、計算和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內外交通規劃說明和內外交通規劃圖;生活服務基地和生活服務設施規劃說明和平面圖;綠化和風景林植被規劃說明和計劃;供水、排水、供電、郵電、環保等公共設施,消防、防洪等工程設施的規劃說明和計劃;旅遊、商業、服務業、農副業、手工業生產和其他事業的綜合發展規劃和計劃;重要風景名勝區和近期建成居住區的詳細規劃;大型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他專業規劃;資金和經濟效益估算。實施計劃的組織管理方案;其他需要規劃的事項。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方案審批,由當地政府組織專家、群眾和專業部門對總體規劃方案和單項規劃方案進行討論、評估和審查,並作出技術鑒定報告。相應地修改計劃,並形成正式的提交文檔。最後由指定的政府部門批準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