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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主權觀

關於主權的道德基礎有許多不同的觀點,這些不同的觀點也轉化為各種制度:

神權論的支持者主張君主擁有神聖的主權權力,而不是通過人民的同意。這壹理論成了絕對君主制。

建構主義者認為,主權是三十年戰爭後簽訂《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時為防止教皇幹涉內政而提出的理論。

讓-雅克·盧梭的第二本書《社會契約與政治原則》(1762)談到了主權及其權力。主張主權或民意不能割讓,但如果民意不能傳達,那麽主權是可以分割的,因為本質上必須符合民意。如果它以公共利益為權力界限,通過法律采取行動,那麽它絕對可靠,永遠正確。法律是公眾輿論對公共利益事務的決定,但公眾輿論仍然總是正確的,法律的審判也不總是明智的,因此它也不總是有利於公共利益的,所以它需要立法者的存在。但是立法者自己沒有權力。他只是設計和提出法律的人的代表。只有人民自己(即主權或輿論)才有權力制定和改變它們。

主權國家

民主的基礎是人民主權的概念。與盧梭的觀點不同,代議制政府允許主權的行使從人民自己轉移到議會或政府。議會主權意味著在代議制民主中,最高主權屬於議會,而不是行政權。

無政府主義者和自由主義者否認壹個國家或政府的主權。無政府主義者通常主張特定的個人主權,認為個人擁有自己的主權,這是意識形成的基礎。正如尼采所證明的,壹個人的意識超過了自己的身體。

壹些支持民主全球化的人認為,國家應該讓出壹些權力給世界政府(壹個比聯合國權力更大的全球性政府),由世界人民來控制,而不是按照國與國之間的規範。

主權的主要法律基礎是對司法管轄權的專屬權力。

更具體地說,主權實體作出的決定不能被上級當局拒絕。此外,壹般認為,主權的另壹個法律基礎是在現實中行使其權力,而不僅僅是在法律上擁有那種權力。換言之,主張主權或行使主權權力是不夠的。主權應該具備這兩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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