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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什麽要守法?

法律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而道德評價是人民固有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繼承的。人民的道德標準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變化,法德兩國的評價標準也在不斷變化。善法與惡法在不同的時代是不同的,但在過去有沒有壹種評價標準可以隨時使用?千百年來,人們認為“諸德孝為先,萬惡為先”。這是壹個時期的標準還是壹直存在的標準?誰也說不清楚,但我覺得有這麽壹個簡單的標準來評價“什麽是正義”,只是這個正義的評價標準每個人都不壹樣。法律實證主義完全排除道德對法律的制約和評價。它以非常嚴密的邏輯演繹法律,典型的是19世紀的概念法學派,它是19世紀工業革命的產物,與那個時代自我認知科學的發展密切相關。人們渴望用壹個類似公式、定理的模型來演繹法律,來解釋法律的產生,希望借助法律概念來實現工業革命中技術創新的成功。但是,他們假設了壹種理想狀態,即法律不是秘密的,而是會由公眾來評判的,沒有考慮法律的不穩定性和滯後性。人們對這種規律的認識和遵守,也會產生壹種機械的應用心理,容易導致對“惡法”的“嚴守”。二戰時期納粹種族滅絕法的實施,是機械遵守國家法律發展的巔峰。戰後的紐倫堡審判讓人們深刻反思惡法的非法性,自然法學派似乎又回到了“春天”。

人們對法律的遵從來自於大多數人對法律的認可、接受和遵從所能獲得的實際利益。

這句話怎麽理解?(壹)法律是調整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工具,是統治階級調整統治秩序的最重要的工具。雖然我國歷史上出現過“以儒治國”,但儒家思想在法律上更為突出。從漢武帝時代到唐代,儒家思想逐漸滲透到法律中,封建王朝的法典成為儒法壹體的法典。法律思想是通過儒家思想傳承下來的。每個人心中都有對正義的評價,但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每個人對正義的標準不可能完全壹樣。他們之間相同的部分,可以成為評價正義最簡單的標準,在社會中慢慢形成,幾乎不變。最簡單的標準就是道德評價,是通過儒道佛的融合和統治者的不斷教育慢慢發展傳承下來的。它是壹個籠統而模糊的概念,包括仁、義、禮、智、信等觀念。大多數人用社會長期形成的道德來評價法律。除了個別案例,大部分法律都不能與道德評價偏離太多,普通大眾都能在心理上認可和接受。

(2)關於遵守法律所獲得的利益。大家都知道,遵守法律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正當的“利益”,這是壹種積極的利益。同時,遵守法律,比如刑法,避免被追究法律責任,也不是壹種利益,但這種利益不像前壹種那樣可見,是相對於積極利益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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