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務是壹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壹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於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托業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托的基本特點:
1、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這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前提。壹是對受托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2、信托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礎。
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財產,信托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3、信托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征。
信托關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這是信托的壹個特征。並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這又是信托的另壹個重要特征。這種信托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
①、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後對信托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
②、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分;
③、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按委托人的意願進行;
④、這種意願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
⑤、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4、信托是壹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托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托的首要職能和唯壹服務宗旨,並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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