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漢武帝後,“德主刑輔”的法制指導思想成為後世歷代王朝的封建正統立法思想的基石。
自戰國至秦朝封建制度已經逐步確立,在法律制度上,封建制的法也已經取代了奴隸制的法。但是就刑罰來說,戰國和秦朝卻依然沿用舊有的奴隸制五刑,只是為了適應形勢的需要,又補充增加了許多新的刑罰種類,這樣壹來,新舊刑罰混雜,使刑罰制度顯得雜亂無章。
肉刑本是奴隸制的刑罰,文、景廢除肉刑,順應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有利於保護社會生產力。文、景改革刑制,是我國古代法制史上具歷史意義的事件,是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的重要標誌。
漢初立法及其法律內容,原本繼承於秦律,二者之間具有壹脈相承的因襲關系。只是在法律的適用方面,漢初推行寬省刑罰的無為而治政策,與秦朝的單純強調嚴刑峻法差異較大。但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漢律發生了較大變化,開始逐步走上了儒家化道路。
首先,漢律確立了德主刑輔法律思想。儒家主張“德治”、“禮治”,法家堅持“法治”、“重刑”,二者各有偏廢。漢武帝吸取秦朝嚴刑酷法教訓,在儒家思想指導下,以陰陽五行學說為依據,確立了德主刑輔法律思想,奠定了德禮教化與刑罰鎮壓相結合的法律制度。
其次,漢律強化了君主專制皇權。繼秦始皇創立皇帝制度以來,漢朝以儒家所倡導的貴賤尊卑等級秩序為基礎,以“君權神授”理論為依據,進壹步系統地規定了壹整套加強和神化君主專制皇權的法律內容。
再次,漢律維護了倫理綱常關系。漢律以儒家宣揚的綱常禮教與倫理道德為標準,確立起壹套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等級秩序和社會關系。實際是要維護封建等級制度與倫理道德秩序。
最後,漢律規定了儒家化的刑罰原則。漢律擯棄戰國秦朝法家“事斷於法”、“刑無等級”的“法治”傳統,以儒家“仁政”、“德治”思想為指導,將封建等級特權原則正式法律化,確立了保障官僚貴族司法特權的上請原則、矜老憐幼的恤刑原則、親親得相首匿的相隱原則等儒家化的刑罰適用原則,從而改變了漢律的發展方向。
上述法制思想對漢代以後的中國古代法律,乃至現當代法律制度的影響仍然是深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