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美德 - 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法律解析:倉儲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貨物,寄存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務的壹方稱為保管人,接受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壹方稱為寄存人。交付保管的貨物是倉儲物,倉儲合同是壹種特殊類型的倉儲合同。

1.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庫業務資格的人,即具有倉庫設施和倉儲設備,專門從事倉庫倉儲業務的人。這是倉庫合同主體的壹個重要特征。

2.倉儲合同的標的只有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倉儲合同的標的。

3.倉儲合同是壹種承諾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4.倉儲合同是可選的,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5.倉儲合同是壹種雙務有償合同。保管人應當提供保管義務,寄存人應當承擔支付保管費的義務。

6.倉單是倉儲合同的壹個重要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保管人和存貨人的意思表示壹致,倉儲合同成立。

第九百零六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腐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說明物品的性質,並提供有關資料。

寄存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貨物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寄存人承擔。

保管人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存放條件。

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驗收倉儲物。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倉儲物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經保管人驗收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零八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倉單等憑證。

  • 上一篇:什麽是木紋磚?木紋磚的特點是什麽?
  • 下一篇:傳承中國傳統文化手抄報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