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庫業務資格的人,即具有倉庫設施和倉儲設備,專門從事倉庫倉儲業務的人。這是倉庫合同主體的壹個重要特征。
2.倉儲合同的標的只有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倉儲合同的標的。
3.倉儲合同是壹種承諾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4.倉儲合同是可選的,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5.倉儲合同是壹種雙務有償合同。保管人應當提供保管義務,寄存人應當承擔支付保管費的義務。
6.倉單是倉儲合同的壹個重要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保管人和存貨人的意思表示壹致,倉儲合同成立。
第九百零六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腐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說明物品的性質,並提供有關資料。
寄存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貨物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寄存人承擔。
保管人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存放條件。
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驗收倉儲物。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倉儲物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經保管人驗收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零八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倉單等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