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壹中隊民警在河南省鄭州市抓獲詐騙犯罪嫌疑人魏某( 男,54歲,河南省鄭州市人)。經審訊,其交待了2020年07月10日14時許,其以壹個月之內能將受害人周某的小舅子王某從鄭州市看守所撈出來為由詐騙周某20萬元人民幣的犯罪事實。
2020年7月23日,壹中隊民警在河南省鄭州市抓獲涉嫌詐騙犯罪嫌疑人司某(男,40歲,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經審訊:其交待了2016年10月8日以借車為名,將戶名登記為葉某的壹輛面包車騙走,於2016年10月19日將該面包車銷售過戶給他人的犯罪事實。2020年7月24日,壹中隊民警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抓獲涉嫌盜竊犯罪嫌疑人劉某( 男,33歲,內蒙古自治區人)。經審訊:其交待了2020年6、7月份期間,其在燕郊某小區某室盜竊其朋友抽屜內7400元現金,並用支付寶轉走受害人15000元人民幣的犯罪事實。
2020年7月27日,壹中隊民警在河北省衡水市抓獲詐騙犯罪嫌疑人劉某廣( 男,34歲,河北省衡水市人)。經審訊:劉某廣交待了2016年05月29日10時許,其謊稱有便宜的白卡紙出售騙取受害人王某 15萬元人民幣,之後以各種理由推拖不發貨便失去聯系的犯罪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司某因同時涉嫌壹起當地盜竊案件,涉案金額較大,已移交給鄭州市金水湖派出所處理。犯罪嫌疑人尹某、魏某、劉某、劉某廣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以上案件正在進壹步審理中。
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第三百壹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六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