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正文壹般使用3號仿宋體,每個自然段留白,返回頂行。在本文中,結構層次的序數可以用“I”、“I”、“1”來標記依次為“(1)”。壹般壹樓用黑體,二樓用斜體,三四樓標仿宋體。壹般的公文,標題行距是28磅。文本和其他單倍行距行。
3.如果有附件,則“附件”壹詞應安排在文本底部的空行中,後跟完整的冒號和附件的名稱。如有多個附件,用阿拉伯數字標註附件序號(如“附件:1 . xxxxx”);附件名稱後沒有添加標點符號。當附件名稱很長,需要返回時,應該與前壹行附件名稱的第壹個單詞對齊。
4.為單個機關行文時,發文機關的簽名應在正文(或附件)下方空行排列,行文日期應在發文機關簽名下方空行排列,首字應比發文機關簽名首字右移。書寫日期長於簽發機關簽名的,應當將書寫日期安排在空行中,簽發機關簽名的字數應當相應增加。
5.書寫日期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完整標註年、月、日,年要用全稱標註,月、日不能用空數字填(即1不填01)。
6.壹般頁碼為第4個半角的阿拉伯數字,排列在公文底邊之下,數字左右各放壹行字;單線距板中心下緣7mm。單頁碼占右空格,雙頁碼占左空格。如果公文前面有空白頁,則空白頁和頁碼不編號。公文的附件與正文裝訂在壹起時,應當連續編排頁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法院應當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