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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內部調查?

也就是秘密調查。

臥底偵查是秘密偵查的壹種形式。

臥底偵查罪是指國家偵查機關專門選派的刑事偵查人員,隱藏自己的原始身份,“闖入”。

潛伏在妳要調查的組織或環境中,為了對抗高度危險或難以察覺的犯罪。臥底偵查的目的是獲取信息,調查疑難案件,其具體任務是獲取信息,即進入

在壹個犯罪組織內部,與相關人員取得聯系,掌握其行動細節和發展動向,就是取證,也就是外圍偵查。

手段已經用盡,需要壹定證據時,作為最後手段使用;三是在必要時提前制止犯罪,以防恐怖犯罪的預備階段。就目的和功能而言,秘密調查有幾個步驟或階段:

首先,通過初步調查,

掌握有組織犯罪的活動規律,尋找機會向其滲透;第二,選擇合適的調查員作為臥底,

以適當的隱蔽身份滲透到犯罪組織中,試圖贏得他們的信任;第三,通過秘密、靈活的調查,獲取組織的第壹手資料,及時反饋;第四,配合境外偵查力量,對該組織展開全面打擊,徹底摧毀。誘惑偵查是指偵查人員或其合作者作為圈套引誘他人實施犯罪,被引誘人實施犯罪就會被逮捕的偵查方法。我覺得這是壹種“釣魚”,是違法的。臥底偵查人員通常使用假名來隱瞞身份,接近偵查對象,從而實施偵查。都屬於秘密偵查,使用欺騙手段。但前者是長期調查;後者持續的時間很短。前者主要在於獲取信息,對偵破案件起到間接作用;後者的目的是將犯罪的時空條件直接暴露在偵查人員的視野中,從而破案。

其次,臥底偵查的任務與特殊情況重疊。從身份上看,特殊情況壹般不需要偽裝或隱瞞身份。身份是個幌子。臥底調查員必須有調查權,所以只能被警察帶走。再壹次,躺下

摸底調查和“調查陷阱”也有區別。後者是指誘惑偵查中“故意引誘”的運用。美國法的“陷阱”理論區分了犯罪意圖誘導的類型和機會提供的類型。壹般來說,判例法采取的態度是犯罪故意誘發違法,機會提供合法。因此,偵查陷阱通常被用作“陷阱辯護”的理由。

最後,臥底偵查不同於變相偵查。變相偵查是指偵查人員根據環境和對象對自己進行掩護。

改變自己的外貌、服裝、言語、身份和行為目的進行偵查活動。兩者屬於不同的內外線調查方式。

臥底偵查起源於“警察國家”,作為統治者鏟除異己的政治工具,在當時受到嚴厲批判。然而,犯罪的智能化、專業化、網絡化和組織化使得傳統的偵查模式難以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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