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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是什麽用地性質

農村土地的用地性質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農民只是擁有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農業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又稱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壹切農業生產性建築物占用的土地等。

1985年,世界農業用地約占世界陸地總面積(不包括南極洲)的64.7%;隨著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這壹比例正在以驚人的速度變小。農業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標準為:要求達到環境、社會、經濟、生態等方面效益的統壹,以保持良性循環,永續利用。

土地所有權是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下,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使用和處理其土地的權利。”土地所有權包含三層含義:其壹,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和處理其所有的土地並有權獲得收益;其二,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其三,權利在法律範圍內行使,即權利受法律的限制。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土地所有制為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包括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據有關資料,在我國現有耕地面積中,屬於國家所有的占6%,屬於集體所有的占94%;在現有森林面積中,70%以上屬於國家所有,20%多屬於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農業用地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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