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避害選址
新建農房要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段,合理地質災害危險區,不在災害易發地段建房。
二:農房布局
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建設農房,營建左鄰右舍、裏仁為美的空間格局,形成自然、緊湊、有序的農房群落。
三:農房設計水平提升
農房建設要先精心設計,後按圖建造。精心調配空間布局,逐步實現寢居分離、食寢分離和凈汙分離。新建農房要同步設計衛生廁所,因地制宜推動水沖式廁所入室。四:留住鄉愁
農房建設要尊重鄉土風貌和地域特色,精心打造建築風貌要素。保護並改善村落的歷史環境和生態環境。傳統村落中新建農房要與傳統建築、周邊環境相協調,提升傳統民居空間品質。
五:農房供水
因地制宜改善供水條件,有條件的地方可將靠近城鎮的村莊納入城鎮供水體系。
六:生活汙水處理
鄉村宜采用小型化、生態化、分散化的汙水處理模式和處理工藝,合理確定排放標準,推動農村生活汙水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
七:完善公***設施
盤活利用閑置農房提供公***活動空間,降低公***建築建設成本,拓展村民公***活動場所的提供渠道。鼓勵村莊公***活動場所綜合利用。
八:農房與村莊建設管理
建立農村房屋全過程管理制度,規範村莊設計與農房設計、建設、使用的行政程序管理,明確責任主體,做到有人管、有條件管、有辦法管。全方位實施職、責、權壹體化模式,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也就說會按照誰審批的地、誰負責和誰監管的原則,確保農房質量安全到位。另外,還會建立鄉村建設工匠培養和管理制度,完善鄉村建設隊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二條 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壹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