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由於女性地位低下,因此壹旦出軌被抓到,那下場是很悲慘的,而這又分按律處罰和私刑兩種。按律處罰在中國古代,非常重視家庭的意義,而婚姻又是壹個家庭的基礎,因此早在西周時,就對破壞婚姻的行為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而出軌行為被定義為犯罪,“其刑宮”,要處以宮刑。戰國時,秦代的《法經》中規定,男的出軌殺,女的出軌宮刑。可見在這個時候,還是對男性的處罰比女性重。
在唐代時,則規定通奸的男女都是壹年半徒刑,不過如果丈夫抓到妻子出軌,妻子反抗的話“殺之無罪”。在此後的律法中,也多保留了當場抓住通奸者的,丈夫可以殺死對方,不過必須是當場抓住才行,這也是避免有人利用這個條文故意殺人。如果不是當場殺死而是送官,那麽就判處杖刑。不過要脫去褲子打,這壹是為了避免受刑者在衣服裏面墊上東西減輕責罰,二是為了羞辱受刑者,這對於女性來說尤其嚴重。
顯然到後來,通奸雙方裏女性壹方已經處於弱勢,這也是封建倫理裏女性地位日益低下造成的。私刑對於出軌者來說,比律法可怕的就是私刑了。在中國古代,基層壹般只管到縣,再往下,通常就是依靠士紳和宗族之力維持。這些宗族如果發現出軌者,為了避免醜事外泄,往往是使用私刑處罰出軌者。而私刑壹般又分兩種,壹種是杖責、關禁閉、跪祠堂等等,主要是通過體罰或者是羞辱,讓出軌者不敢再出軌,而第二種方法則比較殘酷,就是將出軌者處死,以儆效尤。而比較常見的方式,是浸豬籠。浸豬籠就是把出軌的女性裝在運豬的豬籠裏,先遊街示眾,然後再沈塘。遊街壹是為了羞辱出軌者,二是警告他人,讓別人引以為戒。
雖然私刑從古代法律上來說並不允許,但是屢禁不止,特別是宗族勢力比較大的地方壹直沒能禁絕。甚至在民國初年,還有不少使用私刑殺死出軌者的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