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夥人的出資可以是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勞務。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納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2.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償還出資的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股權轉讓的具體方式如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戰略發展,分析收購方的經濟實力和經營能力,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運作;
2.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
3.轉讓方和受讓方應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轉讓方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轉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經國資辦審批確認,再由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
6、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包括動產、不動產和知識產權等手續。
綜上所述,合夥入股的方式包括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有限合夥人的出資,需要依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