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倉儲場所存儲管理
1、倉儲場所應按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5類。
2、倉儲場所內不應搭建臨時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等確需搭建時,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同意,並明確防火責任人、落實臨時防火措施,作業結束後應立即拆除。
3、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認無火種等隱患後,方準入庫。
4、庫房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庫房內主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2米。
二、倉儲場所消防措施管理
1、倉儲場所禁止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
2、倉儲場所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設置明顯標誌並保持通暢,不應堆放物品或設置障礙物。
3、倉儲場所應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對吸水口、吸水管等取水設備應采取防止雜物堵塞措施。
4、倉儲場所的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的地點。
5、寒冷地區的倉儲場所,冬季時應對消防水源、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設施采取相應的防凍措施。
三、庫房堆放物品管理
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3米(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
2、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5米。
3、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5米。
4、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3米。
5、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於1米。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淋系統以及排煙口。
倉庫火災事故壹般成因:
1、倉庫出租方、承租方,未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未遵守法律法規。
2、未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消除潛在安全隱患。
3、消防設施設備不健全,如未設置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自動消防設施,要設置消防水源等。作為承租方,不要圖便宜租消防設施不健全的倉庫,承租人也可自行設置自動消防設置。
4、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5、將倉庫作為三合壹場所使用。
6、使用可燃彩鋼板搭建倉庫。
以上內容參考 蒼南縣人民政府-如何做好倉儲場所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