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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領土取得方式

壹個國家的領土肯定並不曉得,很多時候,萬壹我們想要拓展自己的領土,我們就會想辦法進行壹些相關的工作,但是得到國際上的領土是並不容易的,因為領土並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拿到的,那國際法領土取得方式?以下由我本人為您介紹相關內容。壹、國際法領土取得方式

在國際法上傳統的領土取得方式有:

1、先占。是指壹個國家有意識地占據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所有的土地,將其作為自己領土的壹部分的國家法律行為。先占的客體必須是無主土地,即指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管轄之下的土地。先占必須是實行有效的占領,即必須對占有地進行實際控制和實施行政管理。

2、時效。是指占有他國的某塊土地後,在相當長時期內不受幹擾地占有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

3、割讓。是指壹國根據條約把部分領土主權轉移給另壹個國家。從現代國際法看,由戰爭或不平等條約造成的割讓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4、征服。是指戰爭結束後戰勝國把戰敗國滅亡而兼並其領土的行為。

5、添附。是指領土因自然狀態的變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如新生島、廢河床、人工島嶼等。

二、我國領空的範圍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我國領空的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和國的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域。我國對領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中華人民***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的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域為中華人民***和國領空。中華人民***和國對領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第壹百七十四條外國民用航空器根據其國籍登記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和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的規定,或者經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接受,方可飛入、飛出中華人民***和國領空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飛行、降落。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擅自飛入、飛出中華人民***和國領空的外國民用航空器,中華人民***和國有關機關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機場降落;對雖然符合前款規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據認為需要對其進行檢查的,有關機關有權令其在指定的機場降落。

三、空域包括哪些

根據國際法的規定,空域可分為國家領空和國際空域。其中,國家領空是指壹個國家的陸地、內水、群島水域和領海上的領空;國際空域是指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公海和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管轄範圍內土地(如南極洲大陸)上的空域。

壹個國家對其領空可行使惟壹、完全的主權。在國際航行規則中,希望進入主權國領空的飛機必須表明其國籍和意圖,以求得到同意過境飛行或著陸,並且必須服從相關的飛行規定,否則將有可能被視為“入侵”。

與領空安全相關的壹個重要文件是1944年簽署的《國際民航公約》。根據國際法和《國際民航公約》的規定,壹國的軍用飛機只有在公海上飛行的自由,在事先未經過專門授權或允許的情況下,不能飛越另壹個國家的領空。

國際法領土取得方式有先占。是指壹個國家有意識地占據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所有的土地,將其作為自己領土的壹部分的國家法律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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