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模式中,土地儲備機構充當政府土地壹級開發機構,開發土地的權屬登記在該機構名下。《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機構圍墾灘塗成陸並經驗收合格後,或者與有關企事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協議後,或者取得儲備地塊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並拆除該地塊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後,可以向市房地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土地儲備的房地產權證。儲備地塊交付供應時,土地儲備的房地產權證應當由市房地資源局收回”。這種模式可以保證政府完全控制地價,土地開發為熟地後的增值收益不流失,且土地壹級開發法律關系單純,便於政府實施土地壹級開發的各項事務。其主要缺陷是政府的土地開發資金壓力較大,融資渠道窄。
2、完全市場運作模式。這種模式中,政府首先將待進行壹級開發的土地壹次性(或按地塊)出讓給土地壹級開發公司,由其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的約定進行統壹拆遷、補償、安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設施建設,使區域內的土地達到“三通壹平”、“五通壹平”、“七通壹平”或需求者要求的建設條件,再面向市場轉讓土地使用權,期間土地使用權發生了兩次轉移。
這種模式中,政府可以按照經過測算的“熟地”價格向壹級開發企業通過市場競爭方式出讓“生地”,壹級開發企業在完成壹級開發前向政府支付“熟地”價款;或者政府向壹級開發企業出讓“生地”,壹級開發企業完成壹級開發後核算開發成本及酬金,待土地轉讓取得土地價款後扣除開發成本及酬金,剩余土地轉讓款歸政府所有。政府通過出讓協議保證其土地所有者權益和社會公***利益,土地開發企業則通過與二級開發商的轉讓協議保證其開發利益。但該模式不利於政府控制市場地價,政府宏觀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降低。
3、政府主導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土地壹級開發的主體為政府,這是土地壹級開發地方法規的壹個基本原則,也是“政府主導”的主要體現。“市場化運作”體現在土地壹級開發除必須通過行政行為完成的事項之外的開發事項,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選擇具備資格的企業投資完成;體現在土地壹級開發應符合市場需求,並按市場需求實施土地壹級開發。該模式是我國土地壹級開發的發展趨勢。
這種模式中,政府根據土地市場調查確定土地需求狀況,以招拍掛方式將擬開發的土地按照“熟地”出讓,提前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並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分期支付土地受讓價款用於土地壹級開發。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具備資格的企業,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出讓的土地開發為符合土地受讓人要求的條件(熟地),土地開發完成經驗收合格後,政府與土地受讓人正式移交土地。這種模式在保證政府主導土地壹級開發的基礎上能有效利用市場資源,減輕政府開發資金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