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美德 - 幹擾破壞大選有哪些表現?

幹擾破壞大選有哪些表現?

1.暴力手段,即對選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員采取毆打、捆綁等人身傷害手段,或者擾亂選舉場所、破壞選舉設施的;

2.威脅手段,即暴力威脅、毀壞財物、泄露隱私、損害名譽等。,並對選民、代表和有關工作人員進行精神脅迫,使其毀滅;

3.欺騙手段,即捏造事實,散布、傳播各種謠言或隱瞞真相,以混淆視聽,幹擾破壞;

4.賄賂,即利用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利益甚至婦女引誘、收買選民、代表或者有關工作人員進行破壞;

5.偽造選舉文件,即偽造選民證、選票、候選人資料和選舉文件予以銷毀;

6、虛報選舉票數,即選民和代表的投票總數、贊成票人數、反對票人數、棄權票人數等。,以少報多或以多報少虛報;

7、其他手段,如撕毀選民、候選人名單;在選民名單、候選人名單和選票上使用侮辱性詞語和表達方式的;對與自己意見不同的選民和代表進行打擊報復的;等壹下。

擴展數據

刑法條款

第二百五十六條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的。破壞選舉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6日頒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建法釋字[1999]第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阻礙選民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不能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造成選舉結果不真實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現場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致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嚴重情節。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上述情形時,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破壞選舉罪

  • 上一篇:緬懷先賢弘揚傳統作文
  • 下一篇:以特色命名辦公家具企業的簡單方法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