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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采用的訴訟結構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性:

肇事者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有民事賠償,委托律師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 *辯護人的職責是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第四十條辯護人應當將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法律客觀性: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案件,應當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應當提出真實、充分的證據,並加以證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應當全部向人民法院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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