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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中國的社會地位如何?

教師的社會地位是由經濟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因素構成的總體範疇。其中,經濟地位決定了教師的職業聲望、職業吸引力以及教師在這壹職業中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政治地位反映了社會對教師的評價以及教師在政治上應享受的各種待遇;文化地位反映了教師在社會文化、思想和道德綜合形態中的地位。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由於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政治經濟制度性質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師的地位也不同。古代社會教師的社會地位是復雜的。壹方面,官辦教師社會地位高,許多有識之士強烈主張尊師重教。另壹方面,普通教師尤其是民辦學校教師的社會地位得不到保障。統治階級崇拜亦官亦師或有錢有勢的儒教教師,而普通教師,尤其是私塾教師,則屬於社會中受壓迫受剝削的行列。這種情況壹直持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

在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教師成為資產階級雇傭的腦力勞動者,處於統治階級的壓迫地位。馬克思在他的剩余價值理論中明確指出,在當時資本主義社會的學校中,教師可以說是學校老板的純粹雇傭勞動者,他們用自己的資本換取教師的勞動能力,並通過這個過程使自己富裕起來。自20世紀中期以來,壹些發達國家對教師采取了更加“開明”的政策,積極培養和選拔教師,從而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和物質福利。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使教師從根本上擺脫了被剝削和被奴役的處境,成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重要力量。新中國成立後,在黨和政府的重視和關懷下,教師的社會地位得到了顯著提高。特別是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把教師視為四化建設的寶貴財富,進壹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采取了壹系列切實有效的措施來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比如提高教師工資,設立教師節,頒布法律保障教師合法權益,設立“中小學幼兒教師基金會”。1986頒布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獎勵優秀教師。”我國《教師法》對教師權益做了具體規定。這為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教師地位的提高不僅受到政治經濟制度的制約,還受到生產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約。由於我國生產力水平落後,教師數量龐大,我國教師的經濟地位和物質待遇仍不盡如人意。與國民經濟其他行業相比,工資收入有待提高,教師工資被拖欠的現象也比較嚴重。要從根本上解決教師經濟地位問題,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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