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表示行為的主語表示學習者,是目標表達句中的主語:
行為主體。根據新課程的相關理念,在書寫教學目標時,無論是概括的還是具體的,都應寫成學生的學習行為而不是教師的教學行為,壹般不用於描述教師的教學程序或活動。
2.b是行為,即學習者應該做什麽,目標陳述句中的謂語和賓語:
行為動詞。根據生物課程標準的要求,具體的教學目標應該用可觀察、可操作、可檢驗的行為動詞來描述。而傳統的“了解”、“掌握”、“知道”、“熟悉”的應用都比較籠統、模糊,難以觀察。
只表達內部心理過程的動詞往往難以測量和測試。“承認”、“說”、“描述”、“解釋”、“分析”、“模仿”、“參與”、“交流”、“同意”和“拒絕”這些詞是行為動詞,意義明確,易於觀察和檢驗。
3、C是條件,表示上述行為在什麽條件下發生:
有時需要註明學生在什麽情況下或在什麽範圍內完成規定的學習活動。如“用給定的材料進行探究”、“通過合作學習小組的討論進行制作”、“通過自己設計的小實驗進行體驗”等。
4、D是程度,即上述行為的標準:
性能程度。指學生對目標的表現水平,用來衡量學生學習成果的程度。比如“能準確說出”、“寫得詳細”、“客觀正確評價”等表述的狀語部分,就是為了限定檢測目標等級的表現程度。
教學的四個要素:
1,教學對象:
學習目標是為學生的行為而寫的,所以在描述學習目標時,要明確具體的教學對象。有時,如果教學目標明確,可以從目標中省略這壹要素。
2.行為:
行為是學習目標中的壹個必不可少的要素,它顯示了學生在學習後能做什麽以及應該達到的能力水平,這樣教師就可以從學生行為的變化中知道學習目標是否已經達到。
壹般來說,我們用壹個動賓結構短語來描述行為,其中的動詞是行為動詞,表示學習的類型,賓語表示某壹學科的具體學習內容。
3.條件:
這個因素解釋了上述行為是在什麽條件下產生的,所以在評價學生的學習成績時,也要用這個條件來衡量。條件壹般包括以下因素:環境、設備、時間、信息以及學生或教師等相關因素。
4.標準:
此因素表明合格行為的最低要求。教師可以用它來不定期地衡量學生的行為是否合格,學生也可以用它來檢查自己的行為與學習目標是否還有差距。
采用ABCD法並不意味著四要素必須具備。其中只有行為要件不能省略,其他三個要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