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的營改增中,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時,可以選擇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和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入場費,作為銷售額。
其會計處理
(壹)壹般納稅人差別納稅會計
根據《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用於記錄企業按規定因扣除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銷項稅額扣除”欄;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允許按規定抵扣銷售額和減征銷項稅額。條目如下所示:
借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實際支付或應付金額與上述增值稅的差額]
主營業務成本[實際支付或應付金額]
貸款: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假設A公司是壹般納稅人,含稅銷售額要分6%。
1.取得旅遊服務收入時的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支付B公司旅遊服務分包合同時的會計處理: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抵扣)
貸款:銀行存款
3.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入場費入賬時的會計處理: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抵扣)
貸款:銀行存款
擴展數據:
壹、公式和稅率
對於試點納稅人選擇提供旅遊服務的差額稅,除銷售額中扣除的費用外,其他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仍可扣除。
旅遊差額征稅的銷售額=總價及額外費用-支付給其他旅遊公司的旅遊費用和向旅遊服務購買者收取的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住宿、餐飲、交通、簽證、門票費用。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1+6%)×6%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銷售額÷(1+3%)×3%
二、發票開具
其中,選擇差額計稅方式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對旅遊服務的購買方代收代繳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在最新的營改增試點公告中規定:“按現行政策適用差別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允許使用全額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將通過新系統中的差額征稅開票功能輸入,由系統自動計算出稅額和不含稅額,並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旅遊企業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