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紀以後,無主地的發現壹般被認為只是暫時阻止他國占有的初步權利,上述實際或有效的占有才能構成對該土地的先占權和取得權。有效占領的方式和程度應符合人類在各個歷史階段的活動水平。靜態來說,現在世界上沒有先占的對象。所以,先占原則在今天最大的作用就是澄清和解決壹些歷史遺留問題。?
2.限制。這裏指的是取得時效。傳統國際法從民法中借用了這壹概念,是指壹個國家因公開、不受幹擾、長期持續地占有另壹個國家的領土而取得其主權。但由於這裏的時效並沒有問職業本身是否違法,且時效的取得期限也沒有確定,因此時效的適用壹直存在爭議。現在基本沒有普遍意義。?
3.附上。附著是指由於自然或人為新陸地的出現而增加的國家領土,包括河口三角洲、上升灘等自然附著,也包括填海造地等人工附著。人為的依附不能損害其他國家的利益。在國際法中,附屬物壹直被視為獲取領土的合法方式。?
4.征服。征服又稱吞並,是指壹個國家通過武力直接占領另壹個國家的全部或部分領土,並將其納入本國版圖,以獲得對該土地的主權。征服不需要締結條約,但有效征服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以國有吞並方式征服戰敗國領土的正式表示;(2)戰敗國放棄收復失地的企圖,或者戰敗國及其盟國投降,放棄壹切抵抗。征服是建立在戰爭合法性的基礎上的,這顯然是現代國際法所拋棄的。?
5.割讓。割讓是指壹國根據條約將其部分領土轉讓給另壹國。讓與分為強制讓與和非強制讓與。強制割讓是指壹國以武力簽訂條約的方式迫使另壹國割讓領土,通常是戰爭或戰爭脅迫的結果。非強制割讓是指國家通過條約自願將部分領土轉讓給其他國家,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隨著現代國際法中戰爭的廢除,強制割讓已經失去了合法性。非強制讓與仍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