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各種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的各類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外來員工。
其他解釋:在計劃經濟時代,是指原國有或集體企業有招聘表格(正評表格等)的員工。).原國有或集體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合同工是企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方式招聘的短期工人。壹般來說,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期限、任務和應履行的義務。
在當前的企業用工中,還有另壹種形式,即“勞務派遣工”,其性質和特點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不屬於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而是用工單位臨時(不超過6個月)租賃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
勞務派遣又稱勞務派遣、勞務租賃,是指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向派遣企業支付勞務報酬的行為。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企業之間。勞務派遣最顯著的特點是雇傭和使用勞動力的分離。勞務派遣機構不同於職業介紹機構,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壹。
臨時工壹般指在工作場所非正式雇傭的工人,通常按日工資支付。與正式工人不同,他們可以享受養老金和每月最低工資的保護。臨時工分為兩類:合同工和人力派遣工。雇傭臨時工的目的是為了應對短期的額外工作,比如因為長工休產假而雇傭臨時工作為替補。當工作中出現問題時,臨時工將首先被解雇,或被稱為替罪羊。
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在於待遇不同,前者優於後者;二是工作穩定性不同,前者相對穩定,後者較差。正式工和臨時工只是壹種習慣,勞動法上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是企業職工,都要簽訂勞動合同,享受“三險”(養老、醫療、工傷)
根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沒有臨時工這種工作。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均屬於合同制工人或事實勞動關系。但退壹步說,即使是同壹份工作的兩個人,法律也沒有規定這兩個人的工資福利待遇壹定是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