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標誌。民法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民事主體都受普遍法律的約束。
該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第壹,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這壹原則是由民法調整對象的特點決定的。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此平等原則必須貫穿我國民法的始終。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從事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必須是自願的,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借助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做或不做某件事。
該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第壹,民法體現了當事人在規範民事主體行為方面的意思自治。二是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幹涉。第三,兩個以上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時,當事人自願協商。
(3)公平性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利益,適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法律化。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必須公平合理,不得隨意漲價損害對方利益,也不得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該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第壹,民法規範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這個原則主要是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中應該遵循的壹個原則。第三,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這壹原則。
(四)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或者逃避法律或者合同規定的義務。這壹原則體現在契約關系中,具有較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該原則的具體內容是:第壹,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和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系時應當誠實,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第二,民事主體不履行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第三,民事案件的法官在處理民事案件時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序良俗,不違背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普遍道德。《民法通則》第7條明確規定了這壹原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壹般秩序。良俗是指壹個國家和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壹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在法律上,權利的濫用是被禁止的,因為它有害於社會和他人的利益。構成權利濫用的條件壹般包括:當事人有生存權;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時有作為和不作為: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是合法的,但如果濫用權利,可能會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所以他的權利的行使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