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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從起源到現在的利弊

“救火”壹詞,壹個日語單詞,在江戶時代開始出現。最早見於恒寶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梧州新倉縣《王人記述》壹書中記載“發生火災時,村裏的‘救火’到了”。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救火”壹詞開始流行。但“救火”的根在中國。日本文字由中國的漢字演變而來,早在西晉太康五年(284年)就傳入日本。“救火”二字不僅形狀和漢字壹樣,意思也沒有區別。“救火”壹詞的出現,充分反映了當時中日兩國文化交流的密切。火與滅火是壹個非常古老的命題。在各種自然災害中,火災是發生頻率較高的壹種災害,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這種災難伴隨著人類用火的歷史;為了預防和控制火災,消防工作(古代稱為“消防行政”)應運而生。

消防是壹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在社會全體成員的關心、關註、支持和參與下,才能做好消防工作。消防工具的社會性;消防管理應滲透到人類生活和收獲的各個領域,從而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社會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各行各業,甚至千家萬戶。在生產工作和生活過程中,人們稍有疏忽消防安全管理,在生產中如果心不在焉、失控、失誤,就有可能引發火災,這就決定了消防工作的規律性。縱觀歷年火災事故的教訓,雖然災害原因復雜,但可以看到,絕大多數火災都是由壹個人的失誤造成的,這也進壹步明確了壹個道理。只有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火災事故的發生才能得到控制和消除,而這又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群眾性。

行政管理

根據消防管理制度。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防火責任制,各級防火責任人應當履行防火職責。

技術管理

科學技術的發展,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應用,城市生活的現代化,要求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同時加強技術管理。

法律管理措施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先後制定和頒布了各種促進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包括消防法規和技術規範。

有100多項技術標準等。同時,通過地方政府和人大,地方公安機關制定、修訂和頒布了大量地方性法規。將國家、地方和部門的法律法規結合起來,初步形成了消防法律體系,行政法規和技術規範配套,基本實現了各行各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接受“依法治火”、“依法治火”的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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