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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業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促進深圳居民充分就業,根據省、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勞動力結構的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深圳市居民是指具有深圳市常住戶口和藍印戶口的人員。第三條深圳實行居民按比例就業制度。城鎮居民按比例就業是指在深圳設立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全部從業人員中,城鎮居民應當達到規定的比例。第四條用人單位有義務做好富余人員、失業人員和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安置工作。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應當本著“本市第壹、市場第二”的原則,優先錄用本市居民。第五條按比例就業實行社會工作(崗位)分類管理辦法。

深圳市勞動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勞動力供求情況,適時調整工種(崗位)及其比例。第六條各類新建、擴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用工比例招用本地居民。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後,尚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新的勞動者;超過比例的原勞動者,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

市、區勞動部門在審批農民工指標時,要嚴格審查用人單位招用本市居民的比例。第八條用人單位可以委托勞動就業培訓機構組織富余人員進行轉崗培訓,擇優上崗。第九條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招用人員,經市、區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公開招聘後,在壹個月內仍無法招用規定比例的本市居民的。可以憑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證明,向市、區勞動部門申請招用農民工。第十條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招聘崗位(崗位)的要求和條件,以規避本辦法的實施;不得弄虛作假和拒絕招用本市居民。第十壹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壹款、第十條規定,擅自招用外來務工人員的,勞動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二條市、區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第壹批按比例錄用的崗位(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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