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明確傳統建築的定義
傳統建築必須具有壹定的外觀特征,能夠成片、成組、成線地反映歷史風貌或地方特色,或者位於歷史街區、歷史城鎮、歷史村落、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等歷史區域的保護範圍內,作為歷史區域整體歷史風貌和傳統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
此外,其他能夠在壹定程度上反映歷史文化、產業發展、藝術價值、民間傳統和時代特征,或者凝聚公眾情感記憶的建築物、構築物,也可以認定為傳統建築。同時,保護名錄應當載明傳統建築的名稱、位置、建成時間、層數、建築面積、本體範圍、保存狀況和歷史價值。
第二,支持各種形式的合理使用
12出臺了多種形式促進傳統建築合理利用的扶持鼓勵措施,包括鼓勵原住民按照保護要求在原址居住,繼續傳承原有的生產生活方式,從事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
在滿足結構、消防等專業管理要求和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經權屬登記的房屋使用用途不變的,具有傳統特色的建築可實現多功能使用,可鼓勵用於公共服務設施、科技孵化、文化創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華老字號品牌管理、嶺南民間工藝傳承等業態;
在保持建築外觀和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通過加建、改建、增設設施,適應現代生產生活的需要。此外,傳統建築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通過功能置換、兼容使用、經營權轉讓、合作入股等多種形式利用傳統建築。
以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傳統建築的,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用於公益目的的,可以免租使用;采取征收、收購、產權置換等方式使用非國有傳統建築的,征收補償或者收購價格可以高於該地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