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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跟普通法庭區別

家事法庭,是指壹種獨立的法庭,或者是州初審法院的壹個獨立部門,壹般來講,家事法庭審理的案件僅限於離婚、子女監護與撫養、領養、以及其它與家庭關系相關的事項,如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禁止令的下達。而普通法庭則不僅僅局限於這種案件。

首先,家事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屬性。其權利義務爭議不同於壹般財產法上的利益爭議。壹方面,家事案件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婚姻家庭是傳統倫理道德的主要載體之壹。特定的親屬身份是主體相互之間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依據。婚姻家庭關系既是法律關系,又是倫理關系。而壹般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親屬身份,某種親屬身份即使有,也與彼此爭議的財產利益無關。另壹方面,家事案件當事人的心理較復雜,既希望解決紛爭,又不願意親屬關系因此交惡;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輩份、親情等顧慮;既要求徹底查清事實真相公平處理糾紛,又不願意過度公開個人、家庭、家族隱私,也不可能從此老死不相往來。家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和質量高低,關系到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終生利益乃至數代人恩怨。為此,家庭案件的解決和司法審理,在時間、場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又需要較大靈活性。 其次,家事訴訟程序與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特點。家事訴訟的法律政策定位和解決結果往往長久地影響社會生活。家事案件的裁判,不單純以追求當事人孰是孰非為目的,而是重在調整人際關系,使當事人回復到生活常態。為了維護公***利益,公權會較多地幹涉家事案件的解決,提供指導服務。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受到嚴格限制;在證據制度上。婚姻無效等凡涉及公***利益的家事爭議,不限於當事人舉證,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當事人未主張或提出的事項。而在壹般民事訴訟中,法院嚴守不告不理原則。在有的國家或地區。公權力代表還會全程參與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受理家事案件的法院承擔著為當事人提供指導和服務的職責,引導當事人相互諒解,盡可能促成當事人保留原有法律關系。通常需要同時適用訴訟程序與非訴訟手段。過多的舉證、質證、辯論等攻防性訴訟活動容易激化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之間的人際關系,不利於爭議的解決。鑒於家事訴訟的公益性、社會性和連帶責任,德國、日本、英國、韓國等國家都制定了“家事事件程序法”,滿足解決家事事件之需。

其三,家事訴訟程序獨立,有利於調判結合化解家事爭議,促進司法效率最大化。法院審理家庭爭議時,除以裁決平息糾紛外,更要鼓勵當事人通過協商、和解等方式化解爭議。這需要很多的事前咨詢和輔導;不得不裁決時,須著眼於家庭最大利益。調解集法、理、情於壹體,能較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有效節省司法資源,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佳方式。法院應當依法加大家事訴訟的調解力度,引導當事人客觀對待糾紛,最大限度地化解婚姻家庭糾紛。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專司家事案件,配備熟悉這類案件並有豐富專業經驗的專任法官,能夠更有效地開展工作。高水平的家事法官,猶如家庭醫師,對各種家庭情況有更全面了解,更容易獲得當事人信任,有助於糾紛的調解和解決。專門化的固定審判機構,能更好地適應家事案件審理的需要,有助於提高司法效率和社會效果。

其四,有利於配置相關資源適應家事爭議解決的特殊需求。家事範圍廣,法院審理家事案件,不只是在法律上分是非,而且涉及家庭人際關系相處、對生活的理解和態度等。當事人生活背景不同,對家事爭議的理解和處置就不盡相同。家事法官。不僅需要法律專業知識,而且要求具備較豐富的社會閱歷和人生經驗、掌握調解技巧等,始能贏得當事人信任,使審理達成最適當效果。同時,家事案件涉及的心理學、社會學、社會保障與福利方面的知識和經驗,若能配備相應專業機構或人員為法官提供專業輔助,糾紛解決成效將更優。家事訴訟程序獨立化能夠更好地整合相關資源,更合理妥當地解決家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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