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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結婚弊端大,古人也曾法令杜絕,為何仍然屢禁不止?

在古時,婚姻既符合天理倫常又符合人的本性要求,是天人合壹的具體表現之壹。

其中《系辭上》中就明確表示對於男女之間婚姻結締的認同,曰:“壹陰壹陽謂之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

到了封建社會,婚姻常與宗法制緊密相聯,近親婚姻的盛行則正是宗法制和宗法觀念根深蒂固的現實投影。比如:眾人皆知的伏羲與女媧就是近親結婚的始祖。但從人類進入母系氏族開始,其實就已經嚴禁氏族內部通婚,到周朝更是有了“同姓不婚”的族外婚姻擇偶制度。

那麽,人們為什麽對明知違背人倫綱常,有悖社會法律的近親婚姻仍然選擇欣然接受呢?

親上加親,到底有多親?

近親婚姻又稱“內婚”,是古代普遍流行的婚姻方式之壹。

古代婚姻的存在不僅是為了實現男女雙方家庭歸屬的天作之合,同時也是關系到雙方家庭的未來命運,因此婚姻的選擇對古人來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禮記 婚以》中就有曰:“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

對於許多重視出身門第的家庭來說,知根知底的近親婚姻是最佳選擇,比如常指腹為婚通常就是關系密切的兩家人的首選。而在關於白素珍和許仙的故事中,就有將許仙的兒子士林與其姐姐的女兒寶蓮,胎中定親的佳話。

1、妳的母親是姑姑

在古代的近親婚姻中最為常見的就是姑表婚姻,故事《紅樓夢中》讓人熱議不已的木石前盟與金玉良緣,兩者都是典型的姑表婚配。

其中寶玉的父親與林黛玉的母親同為賈母所生,所以按照輩分寶玉應稱呼黛玉的母親為姑。而薛寶釵的母親與寶玉的母親是姐妹關系,所以寶玉稱寶釵的母親為姨媽。因此,無論寶玉最後娶了誰都是屬於賈家的近親聯盟。

2、我的丈夫是舅舅

如果說姑表婚發生在年齡相仿的男女之間,那麽還有另壹類讓人驚嘆的就是跨年齡的老少配了。

比如:漢高祖的皇後,後來的著名呂太後就將自己不滿十歲的親孫女,許配給自己已經繼承了皇位的兒子成為後宮之主。

而在契丹國則有耶律質古,嫁給了母親的弟弟蕭室魯等形成舅侄之間的婚姻。更駭人驚俗的要屬蒙古族成吉思汗的兒媳滿都海,在丈夫死後改嫁成吉思汗年僅七歲的直系小孫。

以及宋國的宋文公與其祖母之間的老少配等。不得不說就婚姻而言,在古人眼裏“年齡不是問題,身高也不是距離。”

3、從青梅竹馬到秦晉之好

由於門第的關系,古代的世族之交十分普遍,加上身份地位、生活背景相差無幾。家族人員之間的走動也是常有的事,這就為青梅竹馬的誕生創造了充分的條件。

比如:王羲之的兒子王獻之與舅舅的女兒西玳瑁從小壹起長大,互為知己,長大後便順其自然成為讓人艷羨的才子配佳人的夫妻;

漢武帝劉徹從小為陳阿嬌許下“金屋藏嬌”的諾言;

還有娥皇與女英都為堯女兒卻壹同嫁給了舜帝為妻的中表婚;以及民間普遍流行的兄收弟妻、弟繼兄妻的收繼婚等等。都表明了古代人們對近親聯姻的強烈認同感。

4、先娶得妳的女兒,再收了妳的兒子

在封建王朝時代,每隔三年皇宮都要為帝王選壹次妃,而這些妃子的來源主要是朝中大臣的直系女兒。

因而形成家國壹體的朝廷聯姻,當然朝廷的聯姻並不是為臣的單方面輸送,而是禮尚往來的雙向結親。

最為人們所知的就是皇帝的賜婚,比如像《還珠格格》中乾隆的兒女,還有福倫的兩個兒子,他們的婚姻是別說自己做主就連父母都無法插手,而是必須經過皇帝的賜婚。

古代皇帝兒女的賜婚對象則壹般為外交需要,不然就是為維持朝廷穩固,而直接賜給朝中臣子或者臣子所出,由此形成牢固的利益聯盟。

令結親之人敢於置法度於不顧的是愛情還是其它?

還在原始社會的時候,婚姻主要由輩分相同的男女組成,配偶所孕育的每壹代子孫既是兄弟姐妹的關系,同時也是夫妻關系。

據《呂氏春秋 恃君覽》中記載:“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有序。”

但到後來人們已經意識到近親婚姻,會導致無子女可孕,即使有育也容易生後夭折或者患有先天殘缺。

因此有道德約束說婚姻應該“發乎情而止於禮”,更何況還有相關法律條例,明確對有血緣關系的人員之間婚姻的禁止。

而盡管如此,近親結姻卻為何仍舊流行?

1、貴族血統不可玷汙

《孔子聖跡圖》中有雲:“天感生聖子。降以和樂之音。”

在古代歷朝都流行壹種理論叫做血統論,人們每每會將壹些帝王或者偉人,看作是繼承了上天仙人的血統而異於常人。

為了維護這壹血統的純潔性和高貴氣質,因而形成了不僅有與政治相關的貴族世襲制,還有與之相關的“門當戶對”的婚姻制度。

尤其是對於上層社會而言維護血統,不僅是道德輿論要求同時也是承擔家族責任的需要。

比如:魏晉南北朝時有著嚴格的門閥制度,講究士與庶之間禁止通婚。

這主要原因是處於上層社會的官員們享受著世襲所帶來的高官厚祿,壹生即使沒有功績也能榮華富貴,並且免交稅款不說還能免去軍役。故此他們對於血統的壹脈相承就更為看重,更加願意找門當戶對的世族相互通婚。

《老學庵筆記》中就有:“壹州唯兩家能織,相與世世為為婚姻,懼他人家得其法也,自雲明家,今三百年矣。”這也算是實現了,“肥水不能流了外人田”。

2、法律跨不過人情坎

從秦漢至清朝,歷代各朝都在法律上,有禁止近親血緣雙方結為婚姻的條例。

唐代對有直系血緣關系的同姓婚姻,處罰為有期徒刑兩年,緦麻以上親屬之間產生關系,則以奸倫罪處理。

到明清時期若是有同姓婚姻,則要求雙方離異之外還要處杖罰六十,不避諱麻或者以上的判處通奸罪,處以徒刑至絞刑或論斬首。

然而古時的法律遠沒有人情大。雖然許多朝代排斥了父系壹旁的同宗婚姻,但並不否認非同姓之間的中表婚、姑表婚、舅侄婚等母系血緣的婚姻。

這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男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加上小農經濟的發展主要依靠家庭勞動力和人口的多少,於是人們聚族而居、安土重遷,能夠選擇的對象不多且範圍有限。

而女子大多就是本身就為了傳承家族香火而存在,近親婚姻也更有利於婆媳等家庭關系的和諧。

總結

婚姻的締結是壹個家庭成立的前提,“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枕眠”,而歷史上許多的風流才子也為幸福或者淒美的愛情。

紛紛舞文弄墨,填詞作賦卻並不是為需要眾裏尋她千百度的佳人,而是自己因家庭關系而相識相知的有親之人。

如陸遊就為自己和心愛的表妹唐婉,寫下《釵頭鳳》訴說兩人不被接受而被迫分離的無奈愛情。排除異性相吸而雙方心生愛慕的可能,這大多則是由於古代愛情主要以家族血脈和政治、經濟等利益為前提,因此主張親緣聯姻,如寶黛姻緣的姑表婚姻,張嫣與漢惠帝劉盈的舅侄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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