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在國家權力結構層面上,堅持權力制衡、三權分立。
2、在法律內容上,註重保護個人權利。
3、在司法實踐中,堅持程序公正和無罪推定。
4、本質上為資產階級利益服務。
普通法的立法過程如下:
每隔壹定時間,王室法院就委派它的法官們到各地巡回判案,他們主要的判案依據是當地人的習慣法和地方習俗,只要這些習慣法與國王的立法不相抵觸的,便被作為判案依據。
法官們在完成壹次巡回判案後,就匯集到當時的最高法院開個總結會,各人把自己的判例拿出來進行討論。大家都認可的判例,將確定為法律。通行於全國。
近現代西方法治強調的是個人權利至上,認為政府的公權力是個人通過社會契約的形式將自己的個人權利讓渡給政府。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為兩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陸法系(民法法系)。它們的主要區別是立法的形式不同。英國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點是“遵循先例”,故又稱為判例法。英國法又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兩大類,這些法律條例是如何制定出來的,頗有意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