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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危機的概述

銀行業危機現象是指銀行不能如期償付債務,或迫使政府出面,提供大規模援助,以避免違約現象的發生,壹家銀行的危機發展到壹定程度,可能波及其他銀行,從而引起整個銀行系統的危機。

20世紀80年代的壹場銀行業危機對西方經濟和世界經濟的影響和沖擊十分巨大。自那時以來,IMF成員國中有130個發生不同程度的銀行問題,其中,四分之三的銀行危機集中在發展中國家。我國銀行業的改革已經到了攻堅階段,由於種種原因,雖然還未發生過銀行業危機,但仍然有發生銀行業危機的可能性。

這裏所指的銀行是指除中央銀行、各種保險公司、各種類型的基金以外的金融中介機構,其核心部分是商業銀行。有關銀行業危機的界定,目前有很多種:在英語中,壹家銀行或多家銀行的危機壹般用“bankfailure或“bankfailures”來描述,銀行業的危機方用“bankingcrisis”。這裏討論的是後壹種。目前國內外學者對銀行業危機的界定也有著不同的看法。V.Sundararajan和J.T.Balino對銀行業危機進行了較系統的研究。他們認為銀行業危機是指由於壹組金融機構的負饋超過了其資產的市場價值,從而引起了擠兌、資產組合轉換和政府幹預的情況。因而危機過程中會出現不良資產比重增加,損失擴大,從而導致清算、合並或重組事件增加。Karninsky和Reinhart是這樣界定銀行業危機的:發生了銀行擠兌,並導致銀行被關閉、合並或接管的;沒有發生擠兌、關閉、合並或接管,但是出現了政府對某家或某些重要銀行的大規模援救。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專家Kunt和Detragiache綜合對1980—1994年世界範圍內銀行部門進行研究,提出了判斷銀行業危機的界定依據:銀行系統的不良貸款占總資產的比重超過10%;援助經營失敗銀行的成本至少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銀行業的問題導致了大規模的銀行國際化;出現範圍較廣的銀行擠兌,或者由政府采取存款凍結、銀行放假擔保存款等措施以應付危機。他們認為,只要出現了上述四種情況中的任何壹種即構成銀行業危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98年對銀行業危機下了如此定義:實際的或潛在的銀行擠兌與銀行失敗引致銀行停業償還負債,或為防止這壹情況的出現,政府被迫提供大規模的援助。近幾年來,壹些國內學者也對銀行業危機進行了相關研究。蘇同華認為,銀行失敗是銀行業危機的必要條件,只有銀行失敗,而不出現停止支付和政府幹預就不算是銀行業危機;只有在銀行失敗導致的擠兌使銀行停止支付、政府幹預兩種情況至少出現壹種才算是銀行業危機。方潔認為,銀行業危機作為金融危機的壹種表現形式,包括系統性和非系統性兩層面上的含義,前者是指大批銀行相繼倒閉而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後者是指個別銀行的破產。

以上定義主要從銀行業危機的界定標準進行定義,因而從嚴袼意義上講,這不是規範性的定義。由於對銀行業危機進行定義跟金融危機壹樣,都顯得非常艱難,故理論研究者主要從壹些界定標準這壹角度出發。所以,這裏的銀行業危機是指由於金融泡沫破滅而導致銀行業產生大量不良資產從而使得銀行業出現支付危機而形成的。銀行業危機與銀行失敗具有密切的關系,銀行失敗與銀行業危機的區別從形式上看主要表現在量上。個別銀行失敗的產生原因具有個性特征,而銀行業危機產生原因具有***性特征,銀行失敗是銀行業危機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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