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模式。為了適應我國分業經營的現時特點和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新《商業銀行法》對原來商業銀行法不得混業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