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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票據的種類,以及票據的介紹

壹、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出票行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二、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單位和個人在同壹票據交換區域(通常說的同城)需要用以支付各種款項的,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可以用以轉帳,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可以用來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帳,但銀行本票僅限於在同城範圍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及其他款項結算。

三、定額銀行本票

定額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單位和個人在同壹票據交換區域(通常說的同城)需要支付各種款項的,均可以使用定額銀行本票。

目前,定額銀行本票只在壹些地區(如上海、廣州等)使用。

定額銀行本票的面額只有1千元、5千元、1萬元和5萬元四種。

四、普通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上印有“轉帳”字樣的為轉帳支票,轉帳支票只能用於轉帳;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支票上未印有 “現金”或“轉帳”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五、現金支票

現金支票是專門制作的用於支取現金的壹種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

六、轉帳支票

轉帳支票是專門制作的只能用於轉帳的支票,轉帳支票不得用以支取現金。

七、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承兌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八、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九、銀行本票申請書

單位、個人需要使用銀行本票進行結算,可以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本票。申請人必須先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

銀行本票申請書壹式三聯,第壹聯為申請人回單,第二聯為銀行借方憑證,第三聯為貸方憑證。申請人交現金辦本票的,第二聯註銷。

十、銀行匯票申請書

單位、個人需要使用銀行匯票進行結算的,可以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匯票。申請人必須先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

銀行匯票申請書壹式三聯,第壹聯為申請人回單,第二聯為銀行借方憑證,第三聯為貸方憑證。申請人交現金辦匯票的,第二聯註銷。

十壹、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

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票據結算過程中,必須使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因此,在使用票據和結算憑證前,必須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

十二、銀行進帳單

銀行進帳單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將票據款項存入收款人在銀行帳戶的憑證,也是銀行將票據款項記入收款人帳戶的憑證。銀行進帳單分為三聯式銀行進帳單和二聯式銀行進帳單。不同的持票人應按照規定使用不同的銀行進帳單。

二聯式銀行進帳單的第壹聯為給持票人的回單(即收帳通知),第二聯為銀行的貸方憑證。

持票人填寫銀行進帳單時,必須清楚地填寫票據種類、票據張數、收款人名稱、收款人開戶銀行及帳號、付款人名稱、付款人開戶銀行及帳號、票據金額等欄目,並連同相關票據壹並交給銀行經辦人員。

對於二聯式銀行進帳單,銀行受理後,銀行應在第壹聯上加蓋轉訖章並退給持票人,持票人憑以記帳。

十三、貼現憑證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到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根據匯票填制壹式五聯的貼現憑證。

貼現憑證壹式五聯,第壹聯銀行作貼現借方憑證,第二聯銀行作持票人帳戶貸方憑證,第三聯銀行作貼現利息貸方憑證,第四聯是銀行給持票人的收帳通知,第五聯由銀行會計部門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貼現貸方憑證。票據法規定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失票人申請掛失止付的,必須填寫壹式三聯的掛失通知書並簽章。

十四、掛失止付通知書

掛失止付通知書壹式三聯,第壹聯是銀行給掛失人的受理回單,第二聯銀行憑以登記登記薄,第三聯銀行憑以拍發電報。

失票人應當認真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詳細填明掛失止付人名稱、票據喪失時間、票據喪失事由、票據種類、票據號碼、票據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以及掛失止付人聯系地址或電話等事項,並由失票人簽章。

十五、粘單

粘單是為彌補票據本身不能滿足記載事項的需要而粘附於票據上的紙張。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的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付於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壹記載人應該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壹記載人是指第壹位使用粘單的背書人。例如:丙接受轉讓來的票據,是票據的持票人,當丙背書轉讓票據時,發現票據的背面已經沒有記載背書的余地了,這時,丙就應該使用粘單,而且丙是該粘單的第壹記載人,並且丙在使用粘單時,必須在是票據憑證與粘單的粘接處簽單(即通常所說的蓋騎縫章)。

在粘單上記載的背書,只要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條件,即產生背書效力。

十六、退票理由書

票據的持票人委托銀行辦理票款托收,或者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時,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銀行拒絕付款的,可以要求付款銀行(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的開戶銀行、支票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或代理付款銀行出具退票理由書,並記明退票理由。

退票理由書可以證明持票人已行使其權利而未獲結果,具有替代拒絕證明的作用。持票人擁有退票理由書的,不必再請求作成拒絕證明。

十七、銀行承兌協議

銀行承兌協議壹式三聯,第壹聯出票人留存,第二、三聯承兌銀行留存。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經銀行承兌後,出票人與承兌銀行都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和銀行承兌協議上所述條款。

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壹、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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