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程序是:
1、申報者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
2、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3、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後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4、評審委員會評審後提出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5、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將推薦項目進行30天的社會公示
6、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壹)申報條件
已列入街道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並符合下列標準:
1、具有壹定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2、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壹定群體中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4、具有鮮明特色,在街道內有較大影響。
(二)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應包括:
1、申報報告:街道級文化行政部門向區文體局提出本街道申報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名單,並對申報項目名稱、保護單位、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同時附街道辦事處意見。
2、項目申報書:包括項目簡介、基本信息、項目說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劃、街道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3、輔助資料:包括錄音、錄像資料、代表性圖片、證明材料、授權書,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4、街道辦事處同意申報的函件。
5、已正式公布街道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文件。
申報材料要求:
(1)項目申報書內容充實,表達準確,簡介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2)10分鐘錄像片(限DVD)要將項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與價值、最關鍵的內容與環節介紹清楚(所有的文字解說均須打上字幕),並達到技術要求。
(3)項目申報書和項目簡介壹律以仿宋_GB2312四號字體A4紙打印、壹式8份;電子文本(word格式)光盤2份。
(4)照片統壹為R-5格式,並附數碼電子光盤壹式二份。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壹)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梅花篆字)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於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並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