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耕細作以“三才”理論為指導思想。“三才”理論把農業生產看作農業對象(“稼”)、農業環境(“天”和“地”)和作為農業主體的“人”相互聯系的動的整體。它強調因時、因地、因物制宜的“三宜”原則,不但要求根據各地不同的自然條件及其變化來確定不同的種植制度和生產內容,而且把精細的管理貫徹到從耕種到收獲、保藏全過程的各個環節中。與西歐中世紀比較呆板的種植制度和比較粗放的管理迥然不同。具有較大的經營自主權和較高的生產主動性的勞動者,成為精耕細作農業的內在要求;精耕細作需要有壹種具有較強獨立性的小農經濟經營方式與之相適應。
西周曾經在相當長時期內實行勞役地租的剝削方式,隨著精耕細作農業技術的產生和發展,這種“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的公田勞役制變得不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農民紛紛以怠工、逃亡等方式抵制公田勞役,以致出現了公田“維莠驕驕”、“維莠桀桀”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從西周末到春秋初年,周王室和各諸侯國相繼用租畝制取代公田勞役制。稅畝制的實行使小農經濟的獨立性得以加強。春秋中期以後鐵農具的逐步普及強化了這種趨勢,演出了賦稅制度改革的壹幕幕活劇。終於導致了戰國初年井田制的瓦解和獨立自耕農的普遍出現。
戰國時期新興的封建地主制是在井田制瓦解小農分化的基礎上形成的。小農的分化產生了最初的庶民地主;它構成了地主階級的基礎。庶民地主產生以後,可能采取、而且實際上采取的經營方式或剝削方式主要有三種:壹是使用奴隸,二是使用雇工,三是使用佃農,即采取租佃制經營方式。在劇烈分化中破產的農民的出路主要也是三:或賣身為奴,或當雇工,或當佃農。戰國以後,奴隸制的成分確實有壹個很大的發展(春秋以前主要是俘虜奴隸,春秋戰國以後隨著舊的***同體的瓦解,債務奴隸迅速發展起來,罪犯奴隸也有不少數量),奴隸問題壹度成為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但奴隸制始終沒有成為占主導地位的生產關系。雇傭勞動壹度也比較普遍,但同樣沒有發展為主導的生產關系。租佃制的實行開始時盡管並不顯山露水,但卻是紮紮實實地向前發展,到了西漢中期以後,已經明顯地占了優勢。這是為什麽?重要原因之壹是使用奴隸和雇工都難以適應精耕細作農業的要求。在精耕細作已經出現的條件下,農業上使用奴隸,生產效率低,監督費用高,是沒有前途的。因為在主人的皮鞭下勞動的奴隸是不可能精耕細作的。驅使雇工種地,監督也有困難,且不容易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只有采取分租的形式,使農業勞動者有獨立經濟,有壹定的生產自主權,才適應精耕細作農業的要求,有利於發展生產,從而也有利於保證主人的收益,也是農民比較願意接受的。《呂氏春秋·審分》說:“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這是講庶民地主利用雇工耕種的兩種勞動組織形式利弊的比較:“公作”是集體耕作,大呼隆,可以偷奸耍滑,故“遲”;“分地”把地分開包幹,各人勞動成果壹目了然,故“無所匿遲也”。這種經驗的發展,必然導致租佃制的產生和推廣[5] 。精耕細作對勞動者耕作意願和主動精神的要求,是租佃關系之所以為人們所接受,獲得發展,並最終戰勝其他方式取得主導地位的根本原因。
許倬雲先生曾指出“精耕農業排斥奴隸制而適合租佃制”,“雖然中國有奴隸制度,但因為中國選擇親緣性組織,所以奴隸制度很容易轉變為符合精耕細作的型態”。這個意見是值得重視的。漢代奴隸數量雖然不少,但能證明其從事大田勞動者實在寥寥;有的雖有奴隸之名,實際上卻變了。如西漢末年樊宏“課役僮隸”,既言“課役”,已是對“僮隸”采取封建性的剝削方式了。
明清時代,農業上的雇傭勞動,尤其是較大規模的雇傭勞動發展不起來,自耕農仍然占有很大的比例,佃農的經濟獨立性獲得加強,在我看來,都是與精耕細作的繼續發展分不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