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資金,用於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第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傳統工藝美術管理工作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工藝美術行業協會,開展對傳統工藝美術現狀的調查,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八條 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協助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可以接受主管部門委托,辦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具體事務。
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的宣傳推廣,引導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合作交流活動,並為其提供服務。第九條 鼓勵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創作、開發、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理論研究、技藝創新和人才培養,積極開發傳統工藝美術新品種、新技藝。第十條 對在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 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評審認定制度。
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設立評審委員會負責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評審的有關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工藝美術大師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其中,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和被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學者不得少於70%。具體評審辦法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二條 在本省具有百年以上歷史、有完整的工藝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可以申請認定為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
在本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中工藝精湛、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卓越作品,可以申請認定為山東省工藝美術珍品。
在省內外同行業中享有較高聲譽、居於領先地位且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設計和制作,具有特殊技藝、成就卓越的工藝美術工作者,可以申請認定為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品種實物或者照片;
(二)形成歷史及其考證資料;
(三)工藝流程及主要原材料的說明;
(四)技術特點和藝術風格的說明;
(五)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山東省工藝美術珍品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作品實物及其采用的原材料證明;
(二)作品創作構思和藝術價值的說明;
(三)作品獲得的榮譽證書等證明材料;
(四)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從事工藝美術專業的主要經歷和相關證明;
(二)代表作品實物、照片或者錄像以及相關說明;
(三)對所從事工藝美術領域的主要貢獻和創新說明;
(四)有關獲獎證書和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