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運用傳統的沖突規範進行法律選擇的過程中所形成的識別、反致、外國法內容的查明、公***秩序保留等制度都賦予法院法官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在壹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的沖突規範本身所具有的僵硬性和呆板性,是壹種從消極方面對沖突規範進行軟化處理的最初形式。此外,比較常見的軟化方式還有:
第壹,采用靈活開放或復數可選的連結點。在立法實踐中,各國教普遍地采用了可選擇連結點的沖突規範
第二,采用“分割法”,以提高法律適用的靈活性。
(1)對同類法律關系細分,並分別制定法律規範。如,在侵權領域,可細分為產品責任、交通事故、環境汙染、國際誹謗等;在合同領域,則可把合同劃分為雇傭合同、消費合同、保險合同等不同種類,並分別制定法律選擇規則。
(2)對法律關系中的不同方面分別制定沖突規範。自法則區別說以來,壹些國際私法學者始終主張把法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方式、法律行為內容加以區分,並依據不同的連結點分別確定準據法。如,有關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締約能力依屬人法,合同方式依締結地法,合同關系依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沒有選擇的依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