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物權的分類有:
(1)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民法典》規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3)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誌實現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助,屬於支配權。而債權屬於請求權,其實現有賴於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壹物之上只能成立壹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壹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並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有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幹涉,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屬於絕對權或者對世權。而債權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於相對權或者對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