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衛生許可證。具體要求如下:
1、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2、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4、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擴展資料: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壹)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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