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天主教徒,可以通過教會結婚,婚後,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到民事登記局登記。如果,結婚的雙方,不在西班牙國內,便應當到西班牙駐該地的外交代表處,如駐中國的大使館和駐上海的領事館登記婚姻。 3.結婚雙方需要具備什麽條件?-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護照或居留證等)-首先雙方是未婚,喪偶或離異的。-能夠出具證明近兩年的定居地點。-如果是未成年(但須滿14歲),需要其監護者到場,表示同意。-兩個有合法身份的證婚人。-個人婚姻狀況聲明。按照西班牙的民法第364條規定,個人的婚姻狀況可以以個人或其親屬的聲明為準,所以,如果是雙方是西班牙國籍的,可以通過填寫官方提供的聲明書即可。但是,現在的馬德裏民事局法官要求外國人提供在國內的婚姻狀況證明(經雙認證)。-個人的出生證明(如果是中國出的,需經雙認證)。-當地市區政府的住家證明。-能夠證明申請人近兩年在西班牙或其他地方居住的文件(如兩年以上的住家證明,或從護照上可看得出來離境和入境日期,既可以認為在離開中國以前在中國定居。如果來西班牙以前曾在德國,要從德國開出相應的證明)。-申請人所屬國駐西班牙的外交代表處(我駐西班牙大使館或駐巴塞羅那領事館)的領事註冊證明。以證明申請人婚前的國籍。 5.婚姻登記的程序。-首先要有申請雙方到民事局或民事法庭填寫有關表格(申請書、個人婚姻狀況聲明),交驗所需文件。-在法官審查了所遞交的文件後,雙方在兩個證婚人(官方翻譯)的陪同下,再去簽字,並選擇舉行婚禮的日子。-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雙方在證婚人(翻譯)及其親朋(自己決定)的陪同下,舉行民事結婚的儀式。-法官向雙方宣讀民法第66、67 和68天的內容,並問雙方是否能遵法,並決定結為夫婦,再得到當時人肯定回答後,宣布雙方結為夫妻。新婚夫婦、證婚人和翻譯在登記冊上簽字。 -法官發給證書( Libro de Familia )。儀式結束。 6.民法關於結婚的第66,67 和68條的大致內容:66. 夫妻(丈夫和妻子)在權利和義務上是平等的。67. 夫妻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幫助,應***同為家庭的利益而努力。68.夫妻必須同居,必須忠於對方,並在必要時實行互救。 7.如果是在西班牙境外結婚的,應當到西班牙駐當地(那個國家)的使領館重新辦理婚姻登記。凡西班牙與任何外國人結婚,其婚姻為在西班牙民事局登記的,其婚姻不被承認。 所以,有的西班牙人到中國去娶親,再女(男)方所住的地方機關登記了婚姻,還要及時到北京的大使館或上海的領事館辦理西班牙的登記,領取Libro de Familia 。只有有了該登記,西班牙人才可以申請其配偶到西班牙來,光憑中國出的結婚公證書是不行的。 8. 西班牙人到中國去結親,需帶的文件。- 本人護照 (最好翻譯成中文,並經我使館任正翻譯屬實)。- 婚姻狀況證明(民事局出具的證明,經本大區該級法院認證,經西班牙司法部、外交部認證、翻譯成中文,經我駐西班牙大使館或駐巴塞羅那領事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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