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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查關於傳統文化不應繼承的材料

5月7日 11:41 中國傳統法文化在現代社會中的命運問題,在近壹個世紀中壹而再、再而三成為中國文化人或學者關註和爭論的熱點。可以說,百余年來,中國現代化任務之緊迫與進展之艱難的相互矛盾,就是要解決中國傳統文化在現時代的宿命。中國傳統法文化作為特定民族歷史地積澱而成的、主導性的生存模式,它體現的是典型農業文明的精神,它無法與現代工業文明的科學、民主、理性的精神相契合。正因為如此,當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現代工業文明逼近、沖擊我們這個古老的農業文明之邦時,我們的傳統法文化就必然在劫難逃,前景堪憂。它無法象支撐傳統業文明那樣再成功地支撐壹個現代工業文明,而必須向以技術理 性和人本精神為內涵的科學、民主、理性文化精神開放。這壹點是無可爭議的事實。因此,中國傳統法文化如果要從現代化的阻滯力變為現代化的內在驅動力,則必須經歷深刻的、根本性的轉型或重建。但中國傳統法文化的轉型或重建應該采取什麽樣的途徑?從根本上說,途徑有兩條:壹是內在創造性之轉化;二是外在批判性之重建。我們認為,當壹種文化內含著新文化的要素並構成新文化要素的必要張力時,它會采取內在創造性轉化的路徑;而當壹種文化與新的時代沒有必要的契合點,並缺少內在的必要張力或內驅力時,它就只能采取外在批判性重建的途徑。[1] 有的學者對現代化的轉化模式還提出內源性的現代化和外源性的現代化。“內源性的現代化這是由社會自身力量的內部創新,經歷漫長過程的社會變革的道 路,又稱內源性變遷,其外來的影響居於次要地位,外源或外誘的現代化媽使者在國際環境影響下,社會受外部沖擊而引期內部的思想和政治變革並進而推動經濟變革的道路,又稱外誘變遷,其內部創新居於次要地位”[2]百余年來,對待中國傳統文化轉型與再生,壹直存在著文化保守主義和文化激進主義的分野。最極端的文化保守主義者否認中國傳統文化轉型的必要性,他們采取拒斥轉型、拒斥改變的極端態度,如洋務運動時期“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口號,30年代十教授的《中國本位的文化建設宣言》,等等。其中,梁漱溟的態度最為典型,他認為中國文化不會從自身產生出西方式的科學與民主,而且民主制度也不適合於中國社會。因此,只有通過中國傳統文化的復興,通過鄉村建設來實現農本社會的倫理結構,才會找到中國社會的出路。而最極端的文化激進主義如全盤西化論則否認中國傳統文化轉的可能性。在這兩極之間,溫和的文化保守主義,也稱之為儒學第三期,這些的學者主張中國傳統文化要走內在創造性之轉化的路途,他們大多承認中國的現代化需要科學和同主,也承認中國傳統文化缺少科學和民主的維度,但是,他們認為,中國文化並不缺少民主與科學的萌芽和胚胎。因此,他們主張,中國傳統文化應經歷壹種內在的創造性的轉化。即由儒家的道德主體轉換出支撐工業文明的知性主體(科學)和政治主體(民主)。唐君毅的”返本開新”、“回流反哺”和“回應挑戰”,牟宗三的“ 良知坎陷”,杜維明倡導的“儒學復興”,林毓生的“創造性轉化”的提出等等,都表述了這樣的導向。而溫和的文化激進主義則強調中國傳統文化必須走外在批判性重建的道路。如果僅從情感上說,我們十分渴望新儒學的文化導向能變成社會現實,但是,以儒家和道家相互交匯而構成的自覺的文化局面,既沒有象希臘理性玉義那樣發展起人與自然相分化的觀念,也沒有象希伯來精神那樣建立起人與上帝相分離的理解與信念。理性觀念和宗教意識壹直是中國文化的缺項。因此,在中國傳統文化模式中, 文化層面非但沒有建構起對日常生活世界及其自在文化的超越和批判的維度,反而處處表現出對日常生活世界及其自文化的自覺認同與肯定。因此,中國文化內在地形成壹種超穩定結構,它不可能從自身內部創造性地轉換出壹種與它所支撐的農業文明截然不同的新文明精神,也就是說中國傳統法文化不可能走內在創造性之轉化的途徑。對此郝鐵川指出“儒學在總體上是和當代中國法制和法治精神相背離的。不破舊,則難以立新,不否定儒家的基本價值觀念,當代中國的法精神就很難得到我們整個民族的認同”他甚至提出要“警惕儒家法文化借助後現代化社會的法律觀念重新作怪”“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基本途徑是創造性地移植西方法律”[3]

具體分析,中國傳統法文化,實現內在創造性轉化的難題在於:

首先,我國是壹個具有悠久人治傳統的國家,在歷史上沒有多少現成的法律文化資源可供繼承,傳統法律基礎十分缺失或匱乏,這是傳統法文化創造性轉化的根本性難題。西方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可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代,近現代法治化的由來,就是通過對羅馬法的復興,經由自發演進的途徑實現的。因而西方各民族國家在步入法治化的過程,基本沒有遇到來自本民族傳統文化的阻抗,相反地,還由於其傳統文化法律資源包含了能為近現代法治所容納的合理內容,從而為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實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文化支持。我國歷史上長期以來是壹個自然經濟、宗法專制和儒家人治文化三位壹體的國家,歷來缺乏法治的傳統及其相應的法律文化氛圍。即便法家提出了“法治”的主張,但與真正的“法治”含義相差較遠。法律不過是以維護帝王家天下江山永固的“壹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因而,現代中國的建設在這種基礎上,實現傳統法文化的轉化、重建或再生是相當困難的。隨著時代的變遷,建立在自然經濟、宗法專制和儒家文化土壤上的傳統法文化,在社會結構的整體意義上己經過時,已喪失其建構新的社會秩序的價值,但它作為壹種傳統,仍然有其不可低估的力量。當我國由傳統的人治社會向現代法治轉化,並通過現代法律制度建構新的社會秩序時,它仍然會以其固有的慣性力頑強地表現出來,沖擊和幹擾正在形成的法治秩序,這就是我們的難題之壹。

中國法治現代化的難題之二還在於,我國商品—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的歷史不長,缺乏提供法治生長的土壤。在小農經濟和專制政治的土壤中不可能生長出法治,法治是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產物。在我國長期的革命和建設歷程中,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取得勝利。新中國建立後,受蘇聯法學的影響,我們也基本上是依靠政治、政策和道德整合,而不是依靠法律來建立新的社會秩序;政策居於優先發展的地位,而法律卻沒有受到應有的關懷,甚至還受到冷遇,打入冷宮。在這種背景下,我國傳統人治模式非但沒有受到應有的清算,反而還改頭換面而得以存續和強化。直到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們才開始對僵化的經濟、政治體制實行變革,法律才迎來了自己的春天。但我國的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起步晚,加之,處於壹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度裏,重新建立壹套新的社會控制的框架,必然是極其痛苦和艱難的。

其三,法治現代化的難題還在於面臨西方法文化體系的挑戰,我們缺乏足夠的經驗,缺乏回應與建構的能力。 當今社會,全球壹體化,我國的法治建設隸屬於世界法治化整體進程中的壹部分,走法治化的道路已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壹個不可逆轉的總趨勢。在世界法治化整體進程中的西方法律體系,先聲奪人,以其良好的示範效應為後來的各個國家和民族爭相仿效。近年來,我們大膽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相繼制定和頒布了壹系列規範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和專門法,緩解了我國長期存在的無法可依局面,其歷史功績不容抹煞。然而,我們在大力移植、引進西方法律技術體系的同時,對於建造既富有民族特色,又有利於法律運作和實現的問題,缺乏回應與建構的能力,以至於在我國近年來大規模立法過程中,雖然頗具現代意味的法律法規被成批地制定出來,但面臨著傳統法文化中人大於法、權大於法、情大於法的巨大擊與化解,法治建設舉步維艱。因而,中國傳統法文化按照自身的邏輯發展,不會轉換創造出科學與民主。但是,中國傳統法文化開不出科學與民主,並不等於中國社會就不需要科學與民主。中國社會必須向前行,去擁抱工業文明,為此必須用以科學理性和人本精神為核心的自覺文化精神來重塑中國的文化,重塑中國的民眾。在這壹現代化進程中,中國傳統文化必須勇敢地選擇外在批判性重建的道路。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不應屈從於道德尺度的固執與浪漫,而應堅持歷史尺度的冷靜與理性。必須從總體上和根本精神上對中國傳統法文化進行梳理和清算,而不能讓傳統法文化的糟粕成為我們的桎梏與羈絆,我們應以科學技術理性和人本精神為指導,主動適應、接納工業文明的新文化,並在這種適應、接納中重建自己文化的生命力。當然,我們對傳統法文化的批判與清算,並不意味著對中國傳統文化持徹底否定的歷史虛無主義態度。相反,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許多因素毫無疑問可以作為中國現代化的積極因素而被整合到中國社會的新文化中。但是必須註意這是壹種文化整合,它是將中國傳統法文化整合到以科學技術理性和人本精神為標誌的工業文明精神之中,而不能相反,把工業文明的某些文化因素整合到中國傳統嘎文化這壹總體之中。否則,我們又會落入洋務派中體西用之類的舊模式,又會使中國傳統法文化的轉型變成原地踏步的無謂之舉。

實現中國傳統法文化的創外在批判性重建,必須進行以下的目標與道路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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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已飛 - 高級魔法師 七級 8-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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