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誌願者持本人身份證到紅十字會填寫器官捐獻自願書,並指定捐獻執行人;
2、當潛在捐獻狀態出現後,省級體器官捐獻辦公室會派相關人員進行核實評估;
3、當捐獻誌願者生命垂危達到待捐狀態後填寫器官捐獻登記表確認捐獻;
4、捐獻者經所在醫院確認死亡後,由器官捐獻辦公室通知器官獲取組織獲取器官;
5、器官捐獻辦公室根據器官分配與***享原則對捐獻器官進行分配;
6、器官捐獻者完成捐獻後的遺體,由醫院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恢復遺體原貌並協助家屬處理善後事宜;
7、器官捐獻辦公室建立紀念碑、紀念網站等供親屬緬懷和紀念捐獻者,弘揚奉獻精神;
8、對家庭貧困的捐獻者家屬按有關規定進行困難救助。
財產保全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財產保全必須滿足的條件如下: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壹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願,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