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中國文化部制定下發的《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將文化產業界定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文化產業是與文化事業相對應的概念,兩者都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產業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現代生產方式的不斷進步而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2004年,國家統計局對“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界定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所以,中國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是文化娛樂的集合,區別與國家具有意識形態性的文化事業。
根據以上定義,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範圍包括:
1.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制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
2.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必需的輔助生產活動;
3.作為文化產品實物載體或制作(使用、傳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產活動(包括制造和銷售);
4.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需專用設備的生產活動(包括制造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