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目前成為我國社會尤其是相關學界及各級地方政府的壹個重要議題。而東亞的鄰國日本,是世界上較早意識到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並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將保護工作加以制度化和體系化的國家。日本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有些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壹、日本文化遺產概述
日本文化遺產,日語為“文化財”,是日本為保護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所建立的標準,其資格依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訂立。“文化遺產”在此為對應轉譯,直譯為“文化財富”,實際上不僅涵蓋了文化、歷史、學術等人文領域,也包含動物、植物、景觀等“自然遺產”,日語為“天然紀念物”。日本的文化遺產由日本《文化財保護法》進行規範,它規定了對日本文化遺產認定、管理、保護的方法。該法還對日本文化遺產進行劃分與界定。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第壹,物質性文化遺產。日語為“有形文化財”,包括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即繪畫、雕刻、工藝品、書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資料、歷史資料等)。其中還分為:重要文物,日語為 “重要文化財”,即物質性文化遺產中特別重要的部分;國寶,日語為“國寶”,即重要文物中有特別高文化價值的部分。登記文物,日語為“登錄有形文化財”,指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團體認定的物質性文化遺產。這些主要是從明治維新至二戰時期特別需要保存或有效利用的近現代文物。
第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日語為“無形文化財”,包括了戲劇、音樂、工藝技術等。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日語為“重要無形文化財”,指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特別重要的部分。其中擁有官方認定技能、技術的個人,在日本通常稱為“國寶級人物”,日語為“人間國寶”。
第三,民俗文化遺產。日語為“民俗文化財”,包括民間的服飾、飲食、住宅、信仰、節慶、生產、生活方式等相關的風俗習慣、民俗藝術、民俗工藝等,可分為:重要的有形民俗文化遺產(有形的民俗文化遺產中重要的部分)、重要的無形民俗文化遺產(無形的民俗文化遺產中重要的部分)、登記的物質民俗文化遺產(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團體認定的有形民俗文化遺產中特別需要保存與有效利用的)。於2006年3月15日最先公示登記的三件是:“若狹めのう(瑪瑙)玉磨用具”、“勝沼のぶどう(葡萄)栽培用具及び(以及)葡萄酒?|造用具”、“雲州そろばん(算盤)の制作用具”。
第四,風景名勝。日語為“記念物”,可分為:古跡,如貝冢、古墳、遺跡等。特別古跡,即古跡中特別重要的部分。名勝,如庭園、溪谷、山嶽、洞窟、泉水等。特別名勝,即名勝中特別重要的部分。自然景觀,即動物、植物、礦物等。特別自然景觀,即自然景觀中特別重要的部分。登記的風景名勝,即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團體認定的風景名勝,其中特別需要保存與有效利用的。
第五,文化景觀。日語為“文化的景?Q”,指日本各地區人們獨特的生活、生產以及壹方水土氣候形成的景觀,如梯田、裏山等,即日本的原始人文風貌。日本文化廳為了實施人文景觀的保護和存續的計劃,日本的 文化景觀保護、修繕相關審核委員會在第三次調查中圈定了180個重要地區。重要文化景觀在作為景觀地區采取保護措施的日本各級行政區中選定。選定的四個重要人文景觀是滋賀縣近江八幡市的“近江八幡の水?_(近江八幡水鄉)”(2006年1月26日選定),巖手縣壹關市的“壹?v本寺の農村景?Q(壹關本寺農村景觀)”(2006年7月28日選定),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アイヌの?煌長瓤?拓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Q(由阿伊努傳統開發引起的沙流川流域的文化景觀)”(2007年7月26日選定),以及愛媛縣宇和島市的“遊子水荷浦の段?x(遊子水荷浦的梯田地)”(2007年7月26日選定)。
第六,古建築群。日語為“?煌車慕ㄔ糊鍶骸保?指與周圍環境融為壹體、構成歷史風情的城鎮村落等。重要古建築群,即由日本政府選出的特別重要的古建築群。
第七,文化遺產保護技術。日語為“文化財の保存技術”,指保護文化遺產過程中必需的制作、修理壹類的技術。選定保護技術,日語為“選定保存技術’,即由日本政府選選定的保護技術。
第八,地下遺產。日語為“埋?i文化財”,這種文化遺產與上述各種文化遺產不同,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態。
二、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發展歷程及成功經驗
首先,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完善。日本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始於19世紀的明治初年。日本的傳統文化遺產直到江戶幕府時代,幾乎保護得完整無缺。明治維新以後,資本主義的發展使日本傳統文化受到了強烈沖擊,但是日本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沒有忘記對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1871年5月,日本政宮頒布了保護工藝美術品的《古器物保存法》,這是日本政府第壹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後來又陸續頒布了《古社寺保護法》(1897年)、《古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護法》(1919年)、《國寶保存法》(1929年)和《重要美術片保存法》(1933年)等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第二次世界大戰使日本文化遺產遭到慘重破壞。1945年後,日本在廢墟上重建國家、復興民族的最初階段,政府廣泛采納了社會開明人士和學術界的強烈呼籲,實施了復興日本民族文化的戰略方針。1949年1月26日,發生在奈良法隆寺金堂的火災,將日本最古老的描繪在木結構建築上的壁畫毀於壹旦,這件事喚起了人們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由此催生了日本在1950年頒布並實施了《文化財保護法》。1954年,又進行了重大修改,並確立了重要無形文化財富的指定制度,增加了如《重要無形文化財指定基準》、《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認定基準》等法規,目前這部保護法已經成為壹部十分完善的民族文化保護法典。《文化財保護法》明令規定由國家保護有形和無形的文化遺產,由國家設立文化財產保護委員會,保護傳統文化藝術,這些舉措表現了日本對本民族傳統文化的尊重和愛護。值得壹提的是,日本於1974年頒布實施的《傳統手工藝品產業振興法》,是日本政府為進壹步振興傳統手工藝而制定的壹部法律,也是繼《文化財保護法》後,壹部對工藝美術及相關傳統的繼承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根據這壹法律,由日本工業技術聯絡會、工業技術院制品科學研究所和傳統工藝品產業振興協會組成的傳統工藝技術調查實行委員會,於1975年先後兩次進行了全國性的工藝品產業調查,並於1976年出版了調查報告,對指導和推動各地工藝美術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法律還明確規定,文化財產持有者同時也應該是文化財產的傳承人。如果文化財產的持有者將自己的技藝密不傳人,那麽,無論他的技術有多高,都不會被政府指定為“人間國寶”或“重要無形文化財產的持有人”。這壹系列具有較強操作性措施的頒布,對無形文化財產的保護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
其次,在保護文化遺產的過程中,除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外,國家還十分強調各級地方政府、民間組織甚至個人的參與,並明確規定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比如,日本建立了從縣市到鄉村覆蓋全國的保護重要無形文化財產的專業協會,凝聚了成千上萬的民俗文化藝術的傳人,從事傳承活動,對於這種無形民俗文化財產的傳承工作,除國家給予必要的資助外,社會團體、地方政府也都給予壹定程度的贊助。這樣強調社會群體在保護文化財產過程中的重要性,提高了日本國民的全民保護意識,培養了文化財保護方面的人才。
再次,註重對“人”的關註和保護。日本在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過程中,看到了傳統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註重對“人”的關註和保護。日本對於“人間國寶”的認定是非常典型的例子。“人間國寶”主要指的是重要無形文化財產的保持者,他們或者是在工藝技術上有絕技,或者是在表演藝術上有絕藝。他們的精湛技藝壹旦贏得政府的正式肯定,即會列為傳承保護的對象,國家會撥出可觀的專項資金保存其作品,資助其傳習技藝、培養傳人,改善其生活和從藝條件。
最後,日本還強調對文化遺產的活用,對文化遺產並非僅停留在簡單的“保護”上,而是要充分發揮出文化遺產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時,還要努力利用這些文化財富。比如,日本人十分珍視傳統的手工業,在國內外不斷舉辦工藝大展,在公開展示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些文化遺產的認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們通過文化遺產的活用,了解自己的歷史和文化。
三、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給我們的啟示
(壹)處理好法律和教育的關系,立法與教育並重
立法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保障。日本政府十分重視法律的規範管理作用,制定出全面、系統的《文化財保護法》。在用法律進行約束的同時,日本政府也十分重視對國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培養和教育。除了在各種宣傳日集中舉辦活動,政府更是下大力氣重點對青少年進行教育,從小抓起、從學校抓起,將日本歷史文化遺產介紹和保護的內容納入中、小學課程,每年的修學旅行,學校都會組織學生參觀文化遺產,讓學生們實地感受。代表團每到壹地都會遇到學生參觀團,從幼兒園的孩子到小學及初、高中學生,確確實實感受到了日本政府“從孩子抓起”的教育理念。我國目前實施的主要相關法律是《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不久前頒布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兩法為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下,仍應通過多種方式進壹步加大教育和宣傳的力度,提高國民素質,從小抓起,使保護文化遺產的理念深入人心,成為壹種自然而然的意識和行為。
(二)處理好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的關系
日本政府對於文化遺產並非僅停留在簡單的“保護”上,保護是基礎,在此基礎上也對其進行開發和利用。而這種利用更傾向於挖掘其文化價值以及對民眾的教育,經濟色彩較淡,當保護和利用發生矛盾時,天平就會傾向於保護。目前日本正在進行的富士山申報世界文化遺產介紹中有壹段話給大家留下深刻印象:“成功申報世界遺產並非目的。將富士山作為人類***有財產,傳承後世並完好保存,這才是我們的職責,也是我們的目的。”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留下了極為豐富的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是保護中華民族賴以生存、發展和走向未來的文化根基。對文化遺產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有利於弘揚文化和發展經濟,然而目前許多地方存在重經濟效益、重眼前利益、輕整體保護、輕文化內涵挖掘的現象,實在令人擔憂。政府應切實提高對各地主要負責人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方面的要求,落實責任,加強法律和輿論監督,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處理好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的關系
日本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起步早,除了對有形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還在1950年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中提出了無形文化遺產即非物質文化財的概念和許多具體保護措施。對於國家指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政府不僅每年給予其壹定的經濟補貼,還出資收購作品,拍攝宣傳片、在國內外舉辦展覽、並幫助其培養傳承人。更重要的是,壹旦被認定為“人間國寶”, 藝人們會得到國家、民眾和社會的極大尊重。日本政府正是通過法律和這些無形的激勵機制,鼓勵和挽救了大批優秀的技藝,大大促進了文化的傳承。我國以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重視不夠,今年頒布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情況開始改善。然而目前還存在相關措施跟不上、地方政府對此重視不夠等問題。我們應盡快完善認定、登記和保護等相關措施,從上至下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切實采取措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在資金、宣傳以及培養傳承人等方面給予支持,真正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
另外,在歷史遺跡保護方面,在城市景觀問題上,日本起步早、重視程度高、規劃控制嚴格、法律法規體系齊全。以京都為例,京都堅持不建高樓,嚴格規定城內的建築壹律不得超過45米。盡可能地不拆民居,對住老民居有困難的家庭,政府給予經濟上的補助。雖然不少街道十分狹窄,但從來沒有隨意擴大加寬過。而且不僅重視古建築物的空間,還特別重視城市周邊自然山水、生態環境的保護,把山體景觀作為城市建築物、城市美的背景地圖。對山林植被及地形地貌的保護極其嚴格。在奈良,從奈良地鐵站沿登大路前行,仿佛穿越時空隧道, 漸漸進入方圓數平方公裏的“春日原始森林”,林木茂盛,草地遼闊,東大寺、法隆寺、春日大社等歷史遺產分布其間, 曾被當作神祗來供養的鹿,閑散於林中和寺廟前後, 或悠閑地吃草,或與遊人玩耍。同時強調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重視原生態。例如,德島縣的“阿波舞蹈”、富山縣的“刮風盂蘭盆節舞蹈”、沖繩縣的“誒薩舞蹈”、北海道的民歌“江差追分”等民間歌舞享有盛名。政府予以財力和人力的大力支持,使得其傳承發展。
四、結語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在相當程度上除了其文化遺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健全、國民法制意識和保護意識較強等方面的原因外,還得益於日本各界相互配合連攜的傳統。了解或參考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經驗,對於我們或許是不無啟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