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始於19世紀的明治初年。日本的傳統文化遺產直到江戶幕府時代,幾乎保護得完整無缺。明治維新以後,資本主義的發展使日本傳統文化受到了劇烈沖擊,但是日本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沒有忘記對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1871年(明治四年)5月,日本政宮頒布了保護工藝美術品的《古器物保存法》,這是日本政府第壹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後來又陸續頒布了《古社寺保護法》(1897年)、《古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護法》(1919年)、《國寶保存法》(1929年)和《重要美術片保存法》(1933年)等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從侵略者到戰敗國,使日本文化財產遭到慘重破壞。1945年後,日本在廢墟上重建國家,復興民族的最初階段,政府廣泛采納了社會開明人士和學術界的強烈呼籲,實施了復興日本民族文化的戰略方針。
1949年1月26日,發生在奈良法隆寺金堂的火災,將日本最古老的描繪在木構建築上的壁畫毀於壹旦,這件事喚起了人們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由此催生了日本在1950年頒布並實施了《文化財保護法》。1954年,又進行了重大修改,並確立了重要無形文化財富的指定制度,增加了如《重要無形文化財指定基準》和《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認定基準》等法規,目前這部保護法已經成為十分完善的壹部民族文化保護法典。《文化財保護法》明令規定由國家保護有形和無形的文化遺產,由國家設立文化財產保護委員會,用於保護傳統文化藝術,這些舉措表現了日本對本民族傳統文化的尊重和愛護。
值得壹提的是,日本於1974年頒布實施的《傳統手工藝品產業振興法》,以及工藝產業調查,是日本政府為進壹步振興傳統手工藝而制定的壹部法律,也是繼《文化保護法》後,壹部對工藝美術及相關傳統的繼承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根據這壹法律,由日本工業技術聯絡會、工業技術院制品科學研究所和傳統工藝品產業振興協會組成的傳統工藝技術調查實行委員會,於1975年先後兩次進行了全國性的工藝品產業調查,於1976年出版了調查報告,對指導和推動各地工藝美術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日本《文化財保護法》中的重要法規內容
在日本《文化財保護法》中,明確將國家指定的文化財產劃分為有形、無形、民俗、紀念物和傳統建築群落等五大類,其具體所指如下:
有形文化財富是指那些在日本歷史上具有較高歷史價值與藝術價值的建築物、繪畫、雕刻、工藝品、書法作品、典籍、古代文書、考古資料及具有較高價值的歷史資料等有形文化載體。
無形文化財富是指具有較高歷史價值與藝術價值的傳統戲劇、音樂、工藝技術及其他無形文化載體。由於無形文化財富所具有的“無形”特征,給指定工作帶來壹定難度。因此,人們在指定無形文化財富時,也常常將那些無形文化財富的傳承人---表演藝術家或工藝美術家們壹並指定。其中,規定了工藝技術的指定基準,如陶藝、染織、漆藝、金工及其它工藝技術中符合下列四條之壹的即可指定:第壹,藝術上具有特殊價值的;第二,對藝術具有重大作用的技術;第三,在工藝史上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第四,藝術價值高,對藝術具有重要作用,又在工藝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地方特色顯著。對工藝技術保持者的認定基準有兩條:其壹,重要無形文化財富所指定的工藝技術的高度持有者;其二,重要無形文化財富所指定的工藝技術及相關技術的正確保持者、精通者。
民俗文化財產又分為有形和無形兩種。其中,無形民俗文化財富是指與衣食住,民谷生產、信仰、歲時年節等有關的風俗習慣和民間傳統藝能。而在無形民俗文化財富中被使用的種種物品,則被指定為有形民俗文化財富,如能體現出日本國民生活樣式的服裝、生活器具、生產工具、家具及民居等等都可稱為有形民俗文化財富。
紀念物是指在歷史及學術上具有較高認識價值的古墓、都市遺址、城堡遺址、老宅,在藝術或觀賞上具有較高價值的庭院、橋梁、峽谷、海濱、山脈以及其他名勝古跡,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動物、植物以及地質礦物也被列入紀念物範疇。也就是說,紀念物既包括文化遺產,也包括自然遺產。
傳統建築物群是指那些具有較高價值的、與周邊環境連為壹體的、可作為歷史景觀的傳統建築群落。
在這部法律中確定的無形文化財產和無形民俗文化財產,在今天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標準文件中,壹律稱之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與我國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概念大致相同。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舉措
“推行保護,重在措施”。這是國際保護非物質遺產先進經驗中的基本經驗。文化財產保護法的實施,首先是對文化財產的指定,尤其是對無形文化財產的指定。如工藝技術,壹是指定了技術本身,二是擁有了技術的具體匠人。日本在這方面的經驗很突出,他們采取了科學的認定程序,用來認定“重要無形文化財產”的項目和“人間國寶”的命名。
在文化財產保護過程中,強調保護傳統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註重對“人”的關註。在日本《文化財保護法》的認定對象主要包括個別認定、綜合認定和保護團體認定三種形式。個別認定指對於某個技藝傳承者個人資格的認定;綜合認定指對那些具有多重文化事項的民俗活動的認定;保護團體指對那些由壹個以上文化財產持有者的集團的認定。
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人間國寶”認定。“人間國寶”是指被個別認定的重要無形文化財產的保持者,他們都是在工藝技術上或表演藝術上有“絕技”、“絕藝”、“絕活兒”、的老藝人,其精湛技藝贏得日本政府的正式肯定,列為傳承保護的對象,成為各相關方面的名人、名手。壹旦認定後,國家就會撥出可觀的專項資金,錄制他的藝術,保存他的作品,資助他傳習技藝、培養傳人,改善他的生活和從藝條件。日本文化廳統計指出,迄今藝能方面的“人間國寶”有57名,工藝技術方面有57名,***計114名。據了解,日本文化廳年度預算超過1千億日元,其中10%被用來保護國內重要有形文化財產和重要無形文化財產(“人間國寶”),相當於15億元人民幣。而每年為每位“人間國寶”提供的經濟補助為2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29萬元。日本各工藝技術保持會已相繼編輯了“人間國寶”工藝篇數十卷,如《民間陶器》、《色繪磁器》、《型繪染》、《雕漆》、《鑄金》、《蠟形鑄造》、《雕金》、《日本刀》、《刀劍研磨》、《本工藝》、《竹藝》、《衣裳人形》、《紙塑人形》等等。日本政府不但對“人間國寶”在經濟上給予必要的補助,在稅收等制度上也給予優惠,還給他們相當高的社會地位,以激勵他們在工藝方面的創新和技藝方面的提高。由於“人間國寶”的作品有保留和升值價值,購買他們的作品就像購買古董,收藏價值非常高。正是這種尊崇和保護制度,使得日本傳統的手工紙、手工傘、漆器、雕刻、陶瓷、織錦、和服、凈琉璃等各種古老手工藝得以流傳,並高水平地保留至今。
此外,法律還明確規定,文化財產持有者同時也應該是文化財產的傳承人。如果文化財產的持有者將自己的技藝密不傳人,那麽,無論他的技術有多高,都不會被政府指定為“人間國寶”或“重要無形文化財產的持有人”。這壹系列具有較強操作性措施的頒布,對無形文化財產的保護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幾十年來,文化激勵機制的推行,已經使日本許多工藝技術、表演藝術等門類在強有力的保護措施下從瀕危到重生,再走向新的繁榮。
在保護文化財產的過程中,除國家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外,國家還十分強調各級地方政府、民間組織、甚至個人的參與,並明確規定出各方的權力與義務。比如,日本建立了從縣市到鄉村覆蓋全國的保護重要無形文化財產的專業協會,凝聚了千萬民俗文化藝術的傳人,從事傳承活動,對於這種無形民俗文化財產的傳承工作,除國家給予必要的資助外,社會團體、地方政府也都給予壹定程度的贊助。這樣強調社會群體在保護文化財產過程中的重要性,提高了日本國民的全民保護意識,培養了文化財查保護方面的人才。
日本還強調對文化遺產的活用,對文化財產並非僅停留在簡單的“保護”上,而是要充分發揮出文化財產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時,還要努力利用這些文化財富。比如,日本人十分珍視傳統的手工業,在國內外不斷舉辦工藝大展,在公開展示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些文化財產的認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們通過文化財產的活用,了解自己的歷史和文化。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世界的影響和貢獻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有著深遠的影響和巨大的貢獻,特別是《文化財保護法》的頒布,盡管它只是壹部日本國關於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對後來整個國際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的制定,對於人們觀念的更新,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日本,人們將傳統文化遺產統稱為“文化財”,即所謂“文化財富”;對於創造文化財富的藝人們更是尊重有加,統稱為“人間國寶”。這些命名的提出,極大地提高了整個社會對於傳統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那些壹向為社會所忽略的民間藝人也由此區獲得了相當高的社會地位。這種無形的激勵機制,極大的促進了文化的傳承。這壹點對他國乃至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都曾產生過重大影響。
首先,無形文化遺產理念的提出。1950年,《文化財保護法》的提出,標誌著日本對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的提出,在當時是十分先進的。日本將文化財富按有形和無形來劃分的作法,至今被聯合國在文化遺產劃分上采用。在1950年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公布之前,世界上還沒有壹個國家對於本國的無形文化遺產給予特別關註,日本文化財分法的出現,極大的拓展了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為人類另壹部分遺產-----看不見摸不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弘揚,樹立的典範。
其次,在這種文化遺產理念的影響下,1955年,日本開始了以工藝技術和戲劇、音樂等古典表演藝術為對象的“重要無形文化財富”及民間藝人的指定工作,首創了“人間國寶”保護體制。這些舉措在搶救和保護無形文化遺產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得到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大力推廣,並被納入“人類口頭及無形遺產搶救和保護”的整體框架中。到目前為止,這個體制已在日本之外的韓國(1964年)、泰國(1985年)、菲律賓(1994年)和法國(1994年)得到了推廣和建立。從1996年開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在首爾、威尼斯、東京、馬尼拉等地舉辦了數次“人間國寶保護體制國際培訓班”,對無形文化遺產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