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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壹、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和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區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或者第壹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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